在吉林海天案中看到的法律不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大家共知的事情。《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不仅是公民和公民之间“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且公民和执法机关,公民和党政机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和执法机关、党政机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和平等性,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否则,这个法律无法谈论什么“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起码不是好法。
然而,法律归法律,现实是残酷的。吉林海天案发以后,弱势的海天群体自始至终遭到了法律面前不平等,没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以吉林省委政法委为首的吉林省公检法违法地强强联合起来践踏法律,没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站在法律之上,用权力判刑了海天人,用权力整死了海天公司。
法律的平等,法律的权利,法律的义务,在弱体的海天公司和海天投资人来说,只是纸上谈兵,哪有“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哪有“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在吉林省委政法委和吉林省公检法强强联合的强大的政法权力,哪有“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对海天人有什么用,杯水车薪、微不足道!哪有公平正义?哪有法律权威?
2006年,聂文权是吉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吉林省公安厅长,李申学是现任吉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厅长。
聂文权表小姨子刘亚君是海天投资者,2006年11月17日,向公司要钱时跟公司某副经理闹翻了,刘亚君当时就说让你们坐牢……。
1)海天案件起因
仅隔几天,2006年11月21日,吉林省委政法委下令“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的意见。
“4、案件提起:
海天案件是吉林省委政法委下达“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意见而起的,并且把这个吉林省委政法委的“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意见赤裸裸地写在了海天一审判决书上。这是什么性质?这是公开反对党章、宪法、法律的行为,公开反对十七大精神,公开和党中央做对的行为。
吉林省委政法委的“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已经违背了《党章》总纲精神,已经触犯了《宪法》第五条第四款、第五款,第一百二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吉林省委政法委用权力践踏了法律。吉林省政法委强强联合了吉林省公检法。在法律面前吉林省委政法委的强强联合和吉林海天绝不平等,力量之差这样悬殊,用权力整死了吉林海天,这不是镇压吗?
但是,这样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国家放任,社会认同甚至支持。这种反常现象要持久多久?吉林省委政法委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一直贯穿到整死海天为止,这是社会的大灾难,社会的大悲剧。
2)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
吉林省委政法委下达的“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的意见,这绝对不是什么意见,这是对公检法下达的指示,更明确地说是命令。事实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吉林省委政法委的命令一下达,11月21日下午3时许,吉林省公安厅紧急召开了传达吉林省委政法委“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的指示,吉林省公安对“海天案件侦办工作” (侦查和严办)马不停蹄的“全面启动”。吉林公安经侦11月21日深夜,抓捕了王希田,查封了海天工厂。立案了吗,侦查了吗?立案也许是抓捕、封公司的同时进行了,也许是后补了,侦查吗,先无条件地雷厉风行地执行吉林省委政法委的命令以后的事情了。在我国任何一个法律条款解释不了吉林省委政法委“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命令是合法的;吉林公安没有立案、没有侦查就抓捕人和查封公司的违法行为,同样在我国任何法律条款里找不到的。
以冯健新为首的公安在查封工厂过程中,因公安执法过失无辜的陈生工人死亡,这是执法过失责任,但至今仍未作任何处理。群众信访时,提问“你们不封工厂,陈生能死吗?”面对投资人吉林市经侦队长冯健新回答:“死的人越多越好。说明王希田的罪更大”。这是人民警察吗?我们真不想说什么,这样的警察负责办案,海天案件能公平多少?这只能说明有权力的人在后台支持不够当人民警察资格的冯健新。
随便查封工厂是违反宪法和物权法的违法行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律改革没有实质性的进展,我国法律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对权力与执法的约束力相当欠缺。因此,现实中公安很随便的查封工厂和公司,这是司空见惯的违法行为,国家默认,社会默认,助长了强权扩张。
吉林省委政法委已经触犯了法律,吉林省公安跟随吉林省委政法委违反法律。这是很明摆着的事情,吉林省委政法委书记就是吉林省公安厅长,原来是一家,步调能不一致吗?
3)海天涉案金额是5亿元
吉林市公安第一次侦查终结以后,把起诉意见书送到检察院,结果是证据不足被退回。什么证据不足呢?不清楚,但是,我们可以分析。海天公司集资是执行了吉林省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新政策,吉林海天公司所集资的项目是国内空白的高科技产品。用5亿元集资款建设了8000万(海天工厂拍卖会拍卖底价)科技含量很高的工厂,单靠一个给投资人的利息高,很难在法律上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这就是后来他们造谣海天公司涉案金额19亿元的原因所在。况且,这5亿元投资款是本金加利息的,海天公司3年半给投资人的利息不应低于2.5亿元。那么,海天公司用2.5亿元投资本金建设了国内空白的世界先进的高科技精细化工产品。应该说,吉林省政府和王希田创造了吉林省民营企业敢闯的路,没有这个不幸遭遇,海天公司也许已经成为吉林省民营企业的佼佼者。
4)违法《通告》、逼供《调查表》
哭笑不得的是吉林省公检法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上述诸条款的行为,在当时主流媒体一边倒的肯定的大力的宣传报道。也许现在还有人认为这个《通告》是对的。这就是我国国情,这就是海天维权难,不能得到公平正义的判决原因之一。
对任何一个案件,法院未判决之前,发布这种联合《通告》都是违法的。其实,联合《通告》本身就是一个违法行为。
《通告》的内容更是触目惊心的:什么“3月31日前自首从宽处理”啊,限期“自首”啊,“立功”啊,“依法从重处罚”啊等等。我们都认为我们是无罪的,什么“从宽处理”,“自首”,“立功”, “依法从重处罚”?《通告》已经“判定”了所有投资人是犯罪人,这还需审判吗?
我们国家是法治国家,提倡法律权威,我们真的搞不懂这个严重违法的《通告》怎么能那么长时间绝对地欺骗和忽悠舆论,欺骗和忽悠社会,欺骗和威胁海天投资人。虽然当时就有一部分人提出这是违法行为,但这只能是沧海一滴,巨大的海涛声浪中被淹没了。
然而,遗憾的是这种明目张胆、大张旗鼓的违法行为没有受到国家的制裁,更没有受到社会的谴责。相反,社会舆论一边倒向支持了违法行为,助长了违法气焰,灭了海天维权的正当行为。
吉林省委政法委的干扰下,吉林省法院还没审判吉林海天,吉林省公检法联合发布了定性的联合通告。法院已经放弃了独立审判权,检察院已经放弃了独立检察权,公检法和吉林省委政法委共同违反了法律。
这个《通告》不是张贴布告似的张贴,他们动员全省的舆论工具和互联网劈天盖地地宣传《通告》,宣传海天非法,宣传海天落网,宣传海天梦想破灭。
吉林省委政法委和吉林省公检法强强联合的阵势和满天飞的反宣传面前和社会错误认知下,弱小的法律意识朦胧的海天投资人迷失了方向,乱了阵脚,失去了维权的正当法律意识,被强强联合圈住了,震住了。
同步进行的是逼供登记吉林省公安制定的《吉林海天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调查表》。《调查表》同样违反了《宪法》第五条第四款、第五款,第一百二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逼供《调查表》,威胁逼供填写了几乎所有的海天投资人,也不知重复登记了多少次,登记《调查表》贯穿着整个案件中。
炮制《通告》和《调查表》的目的是什么?就是震慑没有还击之力的弱小的海天人。这里没有法律的平等,只有强压。
5)、造谣工厂是道具、叔十二碳硫醇是实验室产品、股票上市是骗局、海天涉案金额是19亿元
又是同步进行的是造谣海天工厂是道具,叔十二碳硫醇项目是实验室产品,股票上市是骗局。他们明明知道海天工厂不是道具,叔十二碳硫醇不是实验室产品,股票上市不是骗局,就是厚着脸皮造谣,他们利用全省的舆论工具和互联网漫天飞地宣讲造谣。
《判决书》上都说“新龙化工厂不具备生产‘叔十二碳硫醇’的能力”,《判决书》上说海天工厂是“吉林省经济委员会[2007]91号《关于“叔十二碳硫醇”项目是违规建设的函》,证明海天公司年产3000吨“叔十二碳硫醇”技改项目是违规建设的”。
海天工厂违规建设应该拆,没有生产能力一份不值。然而,曾经造谣说海天工厂是道具、叔十二碳硫醇是实验室产品的海天工厂,《判决书》上说违规建设的海天工厂在拍卖会上拍卖底价为8000万元。这个拍卖低价应该是《吉林省“海天”案件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资产处置返还组》开的。这说明什么?这说明海天工厂不是道具,叔十二碳硫醇不是实验室产品,更不是违规建设的,说明以王希田为首的海天人建设了价值8000万的高科技现代化工厂。
早期造谣海天公司上市是骗局问题,在《判决书》上已经承认了海天公司在美OTCBB市场上市。《判决书》上极力阐述海天公司股票在纳斯达克市场转板的不确定性。《判决书》对不确定性的阐述是很无味的法律叙述,这种上市不确定性和判罪的量刑毫无关系。我们虽然认为海天公司股票在纳斯达克市场转板的可能性很大,但是,这个问题我们已经阐明了很多次,在这里不再阐述海天股票转板的可能性。
又是同步进行的是捏造海天涉嫌金额19亿元。
这涉案金额19亿元是怎么来的呢?就是永泰律师事务所统计出来的海天投资累计总和。他们明明知道这是投资累计总和,但是为了欺骗和忽悠社会包括海天人,把累积总和改成了涉案金额,何其毒辣,何其不要脸。
吉林市公安第一次向社会公布吉林海天涉案金额是5亿元。从这以后,海天涉案金额直线攀升,10亿,14亿,20亿,最后稳定在19亿元上。
在海天案发以来,大部分新闻媒体均以海天涉案金额19亿进行报道。一审开庭后,一些媒体仍然以海天非法集资19亿进行报道。
他们明明知道这是造谣,还是利用全省舆论工具和在互联网上全方位的造谣“海天工厂是道具”,“ 叔十二碳硫醇是实验室产品”,“ 股票上市是骗局”,“ 海天涉案金额是19亿元”来欺骗公众,把舆论引向邪路。
我们在这里告诉大家他们为什么发布《通告》,逼供填写《调查表》,为什么造谣海天工厂是道具、叔十二碳硫醇是实验室产品、股票上市是骗局、海天涉案金额是19亿元的原因。
我们回放当时中国大环境和海天投资人的举动就可以清楚知道这是为什么?
当时中国大环境是,中央号召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全国各地数不清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露出水面,这些非法行为一旦揭露以后,几乎所有涉案的投资群众或者聚集在政府部门或者聚集在公司要钱。
唯独海天公司与众不同,不是向政府要钱,不是向公司要钱,而是强烈反对查封公司、封厂、抓捕王希田等人的行为。海天投资者跪在政府门前请愿(※注4),封公司、封厂不合理,要求工厂恢复生产。
海天公司在美股票上市,因王希田被捕没有完成。海天投资者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凑齐20万美金(公司财会帐号已被公安查封)完成了王希田因被捕而没完成的股票上市事宜。
案发早期几乎所有投资者抗争了吉林省公检法的违法行为。突出的例子有:在财网上吉林海天投资者早期评论已超过1万多条公安封锁了;维权网上投资者的评论超过了一万多条公安又封锁了;之后维权网上投资者继续评论达近一万条。可惜,这个维权网后来自封,看不到这些评论。《吉林海天事件文章目录集》真实的反映了海天人抗争4年的记录(※注5)。
海天人不服政府的违法行为,不服这届政府对抗上届政府的行为。海天执行的是上届吉林省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新政策,这届政府背弃了上届政府对海天人的承诺,政府的连续性和在?政府的诚信何在?为什么把政府的责任推到弱小的海天人身上?
吉林省委政法委已经感到山穷水绝,就用权力来吓唬海天人,震慑海天人。这就是他们出台违法《通告》、逼供《调查表》,造谣海天工厂是道具、叔十二碳硫醇是实验室产品、股票上市是骗局、海天涉案金额19亿元的真正原因。
违法《通告》、逼供《调查表》以及造谣舆论狂轰滥炸和舆论向权力一边倒的形势下,绝大多数海天人震住了,开始填写逼供《调查表》了,开始为了不受到“依法从重处罚”,为了“3月31日前自首从宽处理”向公安“自首”和“立功”了。
中国人的法律意识是很单薄的,中国人用法律维权意识更为匮乏,这也不能全怪中国人。成千上万的人上访,解决的有几件?特别是政府和执法机关干扰法律的案子,百姓是没有地方申诉的。近期多起的群体事件和江西抚州宜黄县发生的恶性自焚拆迁事件,说明什么?说明强权干扰法律下老百姓无门申诉,法律的大门是紧闭的,没用的。老百姓只能靠硬对硬的方法引起社会和中央的关注,哪怕是搭上性命的维权,这是严峻的现实。这就是有一部分老百姓不得已采取的维权硬性办法,但这是社会逼的。中国现状是,一旦权力介入法律对老百姓来说法律是不公平的,老百姓根本无法进行法律维权。
海天案件说明什么?强权高高在上指挥执法机关,执法机关在弱小群体之上抡起法律之棒欺压百姓,违法执法。吉林海天4年抗争证明:法律不平等,只有权力,没有法律。
6)海天侦查
吉林省公安厅对海天案件的第一次侦查终结:2006年12月29日,第二次侦查终结:2007年8月1日, 第三次侦查终结: 2007年10月30 ,第四次侦查终结:2007年12月25 ,第五次侦查终结:2008年2月22, 第六次侦查终结:2008年4月21,第七次侦查终结: 2008年5月21,应当还有第八次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侦查终结,公安侦查次数最多6次(包括了另有重要罪刑时),侦查时间最多14个月(包括了另有重要罪刑时)。根据《刑事诉讼法》中补充侦查延长受限一般为两个月计算,吉林省公安侦查按日期来算应该最少10次以上。这也许创造了共和国法律侦查次数最多和侦查时间最长。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侦查最多只能进行6次和为期14个月(不清楚高法是怎样解释),吉林公安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侦查最多进行6次,时间最多14个月,但是,《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封顶侦查次数和侦查时间,这可导致了公安机关钻法律缺陷空子,无限次的延长侦查,无限次的延续时间。法律本身导致了执法机关和弱小群体在法律上不平等,因此,海天弱小群体受到了执法违法的严重折磨。
我国法律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弱小群体和执法机关在法律上是绝对不公平的,原因在于体制和法律程序不公。吉林海天案子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该是不仅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在法律面前平等、公民与执法机关和党政机关在法律面前平等,而且制度和法律本身必须履行和保障法律面前平等的条件,才能真实做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7)一审判决
一审开庭后,经警冯建新惊获旁听席里混进北京来的四位记者,所以5月12日下午开始清场,以不是直系家属不得入内为由,把记者不动声色的请出了场外。
作者李新德在《吉林海天案:旁听秩序井然,警察毛病太多!》文章中指出“5月13日下午,就在记者旁听海天案件的第3天,入场审查突然的严格起来,当警察看了记者的身份证和旁听证之后被拒绝旁听,记者据理力争大声说:法律规定,除了隐私案件和涉及到国家机密的案件外,只要年满18岁的公民都可以持身份证旁听,更何况我还有旁听证?!一位警察根本不和记者讲道理,而且很不礼貌的对记者说:‘靠边站!’”“警察收走了记者的旁听证,没有一点商量的余地。”“据吉林法院内部人员私下透露:海天案件的警卫工作是由省里安排调度的,连我们法院都做不了主,就是本院的法官旁听都必须提前统一安排,有的想听也没有证,对外来旁听者的身份审查很严格。”
公检法口口声声说海天案件复杂,公安经侦都违法的侦查8次了,2年半了,能不“复杂”吗?可是一审的程序上可以看出复杂问题更加复杂化了。如此“复杂”的案件一审同时审判24个人,能控辩清楚吗?我们怀疑这样的安排是故意的浑水摸鱼。
本来开五天的一审只开四天匆忙收场,说明什么?控辩双方越辩越明,简直成为辩方一边倒的形式,不能再辩,只能收场。
一审判决最引人注目的是会场上递一张纸条,法官接到这张纸条以后会场气氛就转变了180度。海天人称一审判决是纸条判决。
在法庭上不只是王希田,在其他被告人的陈述中,凡提到省、市政府及领导的支持,均被法官打断。
王希田说,民营企业融资难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在我跑遍各大银行贷款不成的情况下,有律师提议黑龙江牡丹江某民营企业就是以民间集资的方式创业并取得成功的。于是我到牡丹江学习民间集资方式。回来策划并开始操作,将公司员工亲戚朋友的资金吸收进来。几十天后,公安机关指出这种行为违法,公司便立即终止,并清退集资款项。后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增资扩股。形成了公司、股东、委托投资人三方关系,即委托投资人通过股东向公司投资。我自认为每一步操作都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的,认为没有犯罪,却不知为何被起诉……
话音刚落,一位法官大声说:我就不明白了,自己犯了罪都不知道吗?……
法官的言辞使一些旁听人员感到非常困惑:合议庭还没有合议,判决书还没下呢,法官就给被告“定罪”了?这不是说明案子早就定成铁案了,这个审判不过是一个程序而已吗?
当张星水律师为王希田做无罪辩护宣读辩护词的时候,旁听人员中有些投资人泪流满面,他们认为张律师说出了他们的心里话。尽管法庭纪律规定不许鼓掌,辩护词宣读完毕,分法庭里却响起了雷鸣般的掌声,且维持纪律的人员也未阻止。
从这雷鸣般的掌声中,我们分明听到了人民潮水般的呼声,这是民意的象征,是人民愿望的充分体现。
我们在这里十分肯定地指出:一审《判决书》不是依法量刑判决的(※注6),而是吉林省委政法委的“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的指示“意见”硬性写的走过场的《判决书》。《判决书》没有公平正义,更没有体现法律权威。
8)终审判决
正像一审庭审中一位法官对王希田说的那样“我就不明白了,自己犯了罪都不知道吗?”,这句话已经预告了终审判决的结果。
虽然几乎所有的被告人上诉二审,控辩双方辩论那样激烈,几乎向辩方一边倒的趋势,海天投资人怨声那么高,二审难以相信的不开庭维持原判了。这在法律上是何等的不公平,这是法律本身的毛病,体制毛病,更是强权作怪的毛病。吉林海天就这样冤枉地终审判决了,不服,一千个不服,一万个不服。
《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最多两个半月审结。终审判决的执行是在王希田等人上诉近一年以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这是法律判处的吗?不,这绝对不是法律判刑的,这是权力镇压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权力和弱小群体在法律面前何等的不平等?王希田等海天人在二审连辩护自己的机会都剥夺了,这里有公平正义吗?有法律权威吗?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违背了法院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量刑判决的基本原则,却忠实地执行了吉林省委政法委的“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的命令。第一次是参与了违法的吉林省公检法联合发布的《关于敦促海天案件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自首立功的通告》。第二次更干脆,把王希田硬性判了死缓,整死了海天,坑害了1.5万海天家庭。
9)党说了算,找党去
拍卖汽车是明显的暗箱操作以权谋私,是公开违反中央对公安司法人员的“五个严禁”,和政法委规定的“八个严禁”,是利用职权在评估拍卖中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投资者不服气,又到监督一府两院的人大常委会上访申诉。人大信访处处长李连君接待我们说:海天的事情我们都知道,对投资者我们很同情,但是我们说了不算,拍卖汽车不合法也没办法,你们要找人大主任、找秘书长都没用,监督一府两院也没用。你们还不知道是党说了算吗?
人大还把海天一审审判长陈宇请来接待投资者。陈宇审判长说海天案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没判,拍卖汽车是违法的。我表示反对,但我个人说了不算,你们得去找政法委去,党说了算。
海天案法律说了算还是党说了算?人大信访处处长李连君说,党说了算;海天一审审判长陈宇说,法院(我)说了不算,你们得去找政法委去,党说了算。人大信访处处长李连君、海天一审审判长陈宇都公开表示不满吉林省委政法委对吉林海天的作法,可见吉林省委政法委违法到什么程度,也可以看出海天案件不是法院说了算,而是吉林省委政法委说了算。吉林省委政法委提出“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时刻起,海天案子已经是板上钉钉的案子了。
10)海天工厂生产问题
公安还没立案就封公司、封工厂,后来干脆扣押了营业执照,没收了产权执照。理由是什么?就是根据吉林省委政法委“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命令?有法吗?在法律面前公安和弱小海天群体何等的不平等。这里谈不上什么平等,只能谈得上强压。
案发不久,吉林公安土匪般的抢走了海天财产4大卡车。
公安动不动抓人、关押、罚款。罚款开白条的不计其数。
谈判代表就抓,上访人员就抓,他们认为想抓的,没有理由就抓。抓就是他们的法。
公安知法犯法行为几天几夜也说不完的。
吉林公安封海天公司、封海天工厂违反了《公司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物权法》第五条。公安没有权力扣押营业执照,没收产权执照,这是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
海天公司被封以后,一直存在着封厂和复工生产的纠纷。海天人质疑封工厂是违法的,公安根据什么法律封工厂,法院还没判决呢?一个8000万价值的好端端的工厂被公安强行搁置了4年,这是造孽,这是违法。
我们海天人总感觉到海天公司不是海天人的,海天工厂也不是海天人的,是公安的,是执法人的。案发以后厂方一直向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就是不批准,海天投资人上访要求工厂恢复生产还是没有得到批准。
海天工厂所生产的是社会所需产品,它的副产品都是社会所需要的,不是国家禁品。海天工厂是合法建厂的,海天工厂是产权人的,不是公安的。
王希田“犯罪”和工厂有什么关系?这个工厂不是违规建设的(官方拍卖为证),能为社会创造有价值的产品,能安置就业劳动力,凭什么封厂?厂方和投资群众案发以后一直要求复工生产,但就是不许可,理由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11)海天资产处置问题
他们已经两次拍卖过海天资产。第一次是公安像贼一样隐瞒所有海天人偷偷摸摸拍卖了海天汽车。第二次,他们明知海天人不会购买海天工厂,没有能力购买海天工厂,就假惺惺通知了几个海天人以后拍卖海天工厂(※注7),未果。
海天终审判决以后,吉林省成立了“吉林省‘海天’案件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资产处置返还组”。这又是一个违法行为。海天物产,在法律上应当海天人来处置,不是执法人来处置。他们的法律根据是什么?我们在《公司法》和《物权法》里找不到执法机关私自处置他人资产的条款。
海天人从未要求过政府成立“‘海天’资产处置返还组”,在这个“‘海天’资产处置返还组”里没有一个海天人。
国家有《公司法》、《物权法》,但是海天物权不在海天人手里,在吉林省执法人手里。这在法律上平等吗?这不等于把海天物产抢走了吗?
海天人要求复工生产,没有权利复工生产。合法的手续俱全的工厂海天人没法组织生产合法吗?海天人反对拍卖工厂,自己掌握物权,但海天人的物权不在海天人手里,合法吗?
他们口口声声说,最大限度地减少投资人的损失。他们征求过海天人吗?海天人要求工厂复工生产,他们许可了吗?海天人坚决反对拍卖工厂,他们听吗?
他们是不听的,他们就是要消灭海天,斩草除根。他们的目的,就是把他们对海天所造的孽连同海天公司一起埋葬,永远消失。
12)案结事未了
案结应该事了,息事宁人,可是海天案结了,却空前白色恐怖,警察监控投资者24小时,街道办监控投资者24小时,就是怕投资者上访,揭露他们的违法行为。上访抓人,三五成群抓人,起诉抓人,人人自危。
在吉林上访就是违法犯罪。市公安局给各区分局各派出所、社区居民委下达任务,对海天公司投资者全都管起来,有人说是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的命令。只要是投资者三五成群聚会聊天,派出所就抓去询问,就是怕上访。就连案件善后处理的投资票据登记,都规定一条,曾经有过上访行为的人,不给登记。有的民警和社区主任对投资者要求说,“你们要是上访,我们就得扒皮失业,请你们看在我们做工作不容易的份上千万别上访”。就是这样还不放心,经常打电话,问你是否在家,没外出上访。
吉林省公安放言,如果谁上诉,就抓家人。听可靠消息,邹长凯夫人被抓,看来邹长凯还是提出再审申请了。我们相信王希田和其他人也一定提出了再审申请。
海天案结事未了。公安事未了,“海天” 资产处置返还组事未了,海天投资者更是事未了。
残酷的现实是聂文权表小姨子刘亚君话兑现了,海天人坐牢了,海天公司被整死了!
立案、封公司、封厂、不准生产、抓人、侦查、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一审判决、终审判决、资产处理,没有一项是合法办案的,全都是不公平正义和违法的!
海天案件是政治、经济、法律、权力集于一身的全国最大的冤假错案!
海天案件自始至终贯彻的不是法律,而是吉林省委政法委的权力!
海天案件不是依法量刑的法律判决,而是吉林省委政法委镇压了海天!
海天人会行政起诉违法渎职的吉林省委政法委!
为了法律的平等和公平正义,我们强烈要求最高法院再审吉林海天案子!
※注1:刑事裁定书
http://www.chinavalue.net/Blog/485736.aspx
※注2:吉林海天一审判决书摘录
http://www.chinavalue.net/Blog/424866.aspx
※注3:吉林省公检法联合通告
http://www.chinavalue.net/Blog/485742.aspx
警方敦促嫌犯自首 3月31日前自首将从宽处理
http://www.chinavalue.net/Blog/480509.aspx
※注4:吉林海天:董事长涉嫌违法,投资者也有罪?(请看图片)
http://www.weiquancn.org/article/show.asp?id=325
※注5:吉林海天事件文章目录集
http://www.chinavalue.net/Blog/403044.aspx
※注6:王希田无罪 吉林省委政法委践踏了法律 整死了海天
http://www.chinavalue.net/Blog/474362.aspx
对邹长凯、陈文礼、崔有志的终审判决是荒唐的
http://www.chinavalue.net/Blog/456169.aspx
对吉林海天终身判决,应当认定枉法判决
http://www.chinavalue.net/Blog/446539.aspx
海天终身判决是吉林省委政法委露骨践踏法律的判决
http://www.chinavalue.net/Blog/438678.aspx
※注7:从拍卖吉林海天中看到的不公和腐败
http://www.chinavalue.net/Blog/402985.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