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强我省与俄罗斯法律合作的建议
省科顾委商贸流通外贸专家组
一、加强与俄罗斯法律交流与合作迫在眉睫
1.加强与俄罗斯法律交流与合作是规范我省对俄合作,提高对俄经贸合作质量的需要
后金融危机背景下黑龙江省与俄经贸合作出现六大转变:1)从贸易秩序看,从不规范向规范的转变。2)从合作主体看,从个体户、小企业向有一定规模的大中企业转变。3)从贸易方式看,从以贸易为主向贸易与投资合作相结合转变。4)从商品结构看,从原材料和初级产品贸易为主向高附加值深加工商品贸易转变。5)从地理布局看,从以口岸中小城市为主向以哈、大、齐、牡、佳等大中城市与口岸联手共同发展对俄出口加工业转变。6)从合作趋势看,从一般合作向产业(如通信信息产业、装备制造业、矿产资源开采与加工业等)合作转变。
总之,我省与俄罗斯的经贸合作已从散打独斗到系统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合作转变,并逐步进入“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新格局。
为适应新形势,应对新变化,我省必须适时调整对俄经贸合作战略,加强与俄罗斯的法律交流与合作,不断规范对俄合作,切实提高对俄合作质量,努力扩大对俄合作规模。
2、加强与俄罗斯法律交流与合作是解决我省对俄合作瓶颈问题,促进对俄经贸合作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
法律纠纷已成为影响中俄贸易健康发展的瓶颈因素之一。中国人进入俄罗斯,不论涉足投资、实业、贸易等领域,普遍存在以中国人的习惯思维来支配决策,对俄罗斯政治体系、人文习惯、法律框架理解和融入不足,通过简单的理解和利益的驱动,很快用主观意识对客观进行判断,并付出行动。导致失误,造成损失。有的企业在俄罗斯经营不知晓俄罗斯的政策法规,更有甚者在俄罗斯办合资企业,以俄罗斯个人名义办理营业执照,法人和物产权,中国人投入资金,这其中潜伏的很大风险隐患是不言而喻的。中俄双方在深林采伐、房地产开发和矿产资源合作方面法律纠纷越来越多,如果没有很好的解决渠道,将会严重制约中俄经贸科技合作的健康稳步发展。
法律问题是参加中俄经贸科技合作企业都很关心的问题。解决好中俄经贸的法律问题,是规避风险,促进中俄经贸合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二、对加强我省与俄罗斯法律交流与合作的几点建议
(一)建议举办《中俄法律与经贸合作论坛》
通过举办《中俄法律与经贸合作论坛》,加强中俄双方各级政府、立法机构,执法部门、仲裁机构、科研院所和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建议由黑龙江省政府与俄罗斯远东及东西伯利亚地区相关政府机构联合主办,通过中俄双方相关政策法规的沟通和交流,研究中俄双方企业最关心的法律问题,寻求中俄经贸合作中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渠道。通过理论研究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了解双方政策法规,促进双边经贸合作的健康发展。
(二)建议成立专门机构——黑龙江中俄法律服务中心
建议为中心配备专门人员。在《中俄法律与经贸合作论坛》框架基础上,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和内容,明确相关问题和解决措施,不定期互访,强化工作的落实。宣传和倡导依法经营理念,为中俄经贸科技合作提供切实有效法律服务。
(三)加强对俄罗斯政策法规的研究
目前,国内成立专门研究俄罗斯法律的机构主要有:
1.中国政法大学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
2.北京大学俄罗斯法律问题研究中心
3.郑州大学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
4.黑龙江大学法学院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
5.北京师范大学俄罗斯刑法研究所
6.武汉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研究所
7.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俄罗斯法律研究咨询中心
8.西南政法大学俄罗斯法研究中心
上述研究机构中,中国政法大学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处于目前国内相关领域领先地位。主要成果是翻译了大量的俄罗斯法规及教材。如俄罗斯民法典、俄罗斯刑法教程、俄罗斯民事诉讼法典等。黑龙江大学法学院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目前已出版了两本有关俄罗斯行政法方面的专著。创办了学术刊物《俄罗斯法论丛》。
此外,还有一些科研机构从事俄罗斯问题研究,其中的部分学者的研究涉及到俄罗斯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机构:
9、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
10.华东师范大学俄罗斯研究中心
11.黑龙江大学俄罗斯研究中心
12.黑龙江大学东北亚研究中心
13.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东北亚研究所
14. 黑龙江省地质科学研究所俄罗斯矿产资源研究中心
建议成立中俄合作政策法规专家组,吸收上述科研机构的有关专家参与,在《中俄法律与经贸合作论坛》期间召开专家组工作会议,研究中俄合作中的法律服务问题。
(四)加强对从事对俄经贸活动人员的培训
对黑龙江省从事对俄经贸活动人员,特别是在俄罗斯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森林资源开发等大项目工作的人员进行俄罗斯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民俗文化等方面的培训,教育他们不仅要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也要严格遵守俄罗斯的法律法规。首先要加强对在俄从事商务活动人员的思想品德教育和形势教育,使他们适应国际特别是俄罗斯的新形势新情况,树立中国公民的良好国际形象,为中俄友谊和合作做贡献。
(五)应努力消除中俄经贸合作的体制障碍,保证合作渠道畅通
要抓住俄罗斯“入世”的有利时机,积极与俄方解决合作中的体制问题,为中俄合作的有序开展扫清道路。双方要在金融、保险、税收、仲裁、商检、海关、运输等领域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法规,共同打击各种商业欺诈和不法行为,为双方合作主体进入对方市场提供更周到的服务。完善双边贸易协调机制,缔结有关贸易秩序、通关便利化、贸易权益保障等条约。双方政府要为企业间的大项目合作提供优惠政策。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加强组织协调。
(攥稿人员:黑龙江省科技经济顾问委员会外贸组组长: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东北亚所研究员宋魁,组员:省发改委企业家服务中心主任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