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市长凭什么请法院动员诉讼人撤诉?
杨于泽
今年4月,云南普洱市开始强推“旧城”改造,这项涉及1812户居民的拆迁,存在程序非法、补偿过少等问题,百余居民6月末向普洱市中院状告市政府,但中院至今未予立案。原来,普洱市副市长杨林对此案作出了批示,“请市人民法院做好诉讼人的工作撤诉”。
副市长针对案件提出的是“建议”,对法院使用的语气是“请”,很客气,很委婉。但这一个“请”字,不是请客吃饭,而是要法院做诉讼人的工作,工作要“做好”,目标是“撤诉”。在客气与委婉的背后,实际上给法院派定了任务。事实上,普洱中院给诉讼人打了电话,询问他们“是不是要撤案”,立不立案至今没个说法。
普洱市的所谓“旧城改造”,涉及市中心500多亩土地,很多房子建成不到10年,实际上是“新城”改造。拆迁人不具备主体资格,居民在拆迁与饭碗之间二者择一,没有选择余地。政府出台的补偿标准,每平米2200元,外加每平米300元装修费、1500元搬家费和7200元安置费。但大规模拆迁推高了房价,政府指定的还迁房源均价一个月内就涨到了3000元,拆迁户利益受损。居民认为政府违法,是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
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公民和法人有权向法院起诉,法院必须依法受理。政府受人民之托行使公共权力,必须依法行政,这是现代法治的核心要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可能出错或侵权,而被侵权的公民和法人有权寻求司法救济,法院也有义务依法提供法律救济,这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
立法、行政和司法是国家或广义政府的三个分支,它们职能不同,合而为一,协同对国家进行完整的治理。按照我国宪法,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控告,而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司法机关有权审查政府的违法失职行为,司法是行政的纠错机制。
必须强调指出,法院对“民告官”的回应是“必须”的,不容法院装聋作哑,也不容政府跟法院打商量。依《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公民告政府,法院必须给说法,要么立案,要么裁定不受理,政府不得对司法程序实施干涉。
普洱市民告政府,法院依法要做的不是“上报”政府,而是在七日内立案或者裁定不受理。如果立案,则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普洱市政府;而普洱市政府要做的是应诉,而不是在相关“材料”上作批示。如果行政行为合法,政府就不应该害怕法庭上见;如果自知在法律上站不住,就应当有改正错误的勇气。
一句“请市人民法院做好诉讼人的工作撤诉”的批示,看起来很委婉,很简单,实则包含多重违法。“请”法院做诉讼人的工作,是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干涉,违宪了。“请”的目标是通过法院要诉讼人撤诉,法院自身违法了,这也是政府干涉法院审判权的结果。法院在政府与法律之间左右为难,“民告官”起诉状提交已经数月,法院至今不给说法,也是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