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资金专项转移支付制度


    作为政府行为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本质上是国家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过程中,既要考虑保护力度,又要考虑其中的利益转移问题。前者涉及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财政效率原则,后者涉及财政公平原则。


 为了保护国家和产权拥有者的利益,知识产权在一定条件下是受到限制使用的,如著作权要受到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的限制、专利权要受到强制许可制度的限制等。但应该认识到,知识产品在本质上带有准公共物品的属性,其消费或使用不具有排他性。因此,知识产权作为社会个体对特定的知识产品拥有的垄断权不应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而应有一定限度,以达到社会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此外,现代产业销售市场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的特点,导致知识产权制度的受益者未能包括成本的承担者。比如安徽省投入1000万元用于世博知识产权的专项保护行动,促进了正版世博纪念品的销售,但这些世博纪念品带来的绝大部分经济利益由上海地方政府取得,付出较大成本的销售地政府收获甚微。如果说,在国内地区之间,比如上面提到的安徽与上海的问题,尚可部分地通过某种转移支付机制解决,那么在国际之间,则因不存在这种机制,而导致国际间知识产权保护利益的不平衡。


 因此,建议在国内建立中央统筹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资金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在国际间采取基于效益原则的成本分摊办法,由发达国家、跨国巨头提供资金、技术和专利让渡,以还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更好地促进科技资源合理流动。
                                                                                                         本文发表于 中国税务报  201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