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直接干预恐难降房价
文/马跃成
今天有报道说,有关部委酝酿对房价直接干预。根据该办法,价格主管部门将可以对房价进行直接行政调控。
据了解,该办法的核心内容包括:当房价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时,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省级物价部门有权直接出手限制商品房销售价格,如直接限制利润水平、直接限定销售价格等。
这个时候出台这项行政调控手段,可能会出乎所有人的预料。表面看来,在市场条件下,政府行政直接干预开发商定价,这好像是不符合市场经济制度要求,容易被一些人作为攻击政府调控的子弹。
但是,没有一个国家是放任经济自由发展的,这种无政府主义也不可能创造出经济发展的奇迹。当然政府干预经济有多种方法,其中对物价的干预也是其中之一。鉴于房地产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对房价的控制和限制也是很多国家政府稳定社会的重要手段。
国家有关部门如发改委通过有形之手对房地产进行调控并不为奇。因为按照现行《价格法》,价格部门采取上述措施完全可以做到有法可依。
《价格法》规定有五类商品和服务价格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其中有三项分别为:一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是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商品房显然是属于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因此对商品房价格进行控制是必要的,也是有法可依的。
根据这些年房地产市场的混乱到失控的现实看,以及这些年的经济手段调控总是成空调的实际情况看,只有用一些政策来调控房价确实有点心有余而力不足和鞭长莫及的感觉。
今年以来,417调控以及930二次调控其实力度都不小,这些政策本应该说大有作为了。但是,现在的情况看,总的效果没有让老百姓和中央政府满意。而在一些开发商和地方政府官员,以及部分学者专家看来,好像调控就要过去了,楼市翻盘的机会就要到了。
针对此,前几天北京出台了对预售资金进行监管的措施,人家的卖罚款,让政府监管,好像也不大合适。政府有替开发商当账房先生的责任吗?这也算是一条严厉的行政手段吧?
运用《价格法》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方面,以前已经有所尝试。今年9月1日起实行的《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中就明确规定:对经提醒告诫仍未规范价格行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由价格监督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但是,由于种种现实的情况,我们也不能对政府直接干预房价的效果抱太大的希望。因为,现行的房价管理制度中,就有一房一价、提前报备房价等要求,但是房价的监管依然没有什么实际效果。要限制开发商根据市场调节房价,来自开发商的阻力一定非常大。
开发商肯定会说,房价高了政府就限制,那么房价低了,政府给补贴吗?
另一方面,由于房价受房屋地段、品质、环境、品牌的影响很大,实际中,不但区域之间房价差距很大,就是相同的区域中,房价也因楼盘的不同,有很大的差距。在实际工作中,怎么判断这个房价是不是合理很难把握。
比如现在像盘古大观这样的房价怎么办?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房价中成本到底是多少,也不清楚。我们都以为好几万每平米的房价相对只有3000元每平米的建安成本来说,肯定是暴利行业了。但是,一些开发商就是不承认,有的甚至认为房地产是个微利行业。这对政府监控也是个难度。
总之,政府直接对房价进行控制应该是必要的,但是工作起来,难度显然不小,所以也不能掉以轻心。从多年的房地产调控来看,好像政府并不是强者,手里的主动权也常常旁落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