忧虑“住房保障法”


    政府每每调控无效有很多原因,很重要的一点是我国缺乏保障房体系,把本应该保障的需求转嫁给市场,从这个角度来看,调控就是“用莫须有的罪名”制造市场的冤假错案,导致了调控和市场对峙,调控甚至成为了市场和计划的博弈,调控措施越是无效,政府就越是选择“药性”更强的计划手段,这是一种异常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

    从现实来看,保障房几乎像是一个安民告示,每当市场供求矛盾尖锐,价格成为社会经济焦点的时候,从上到下就开始强调保障房,一旦市场价矛盾格得到缓解,保障房就成为了敲门砖。

    把资源分配到出价最高的人手里是商品的基本属性,对于类似于住宅这样的贵重生活必需品不能完全依赖市场,现在,我们终于认知到了保障房的重要性,最近传来消息说我国将制定基本住房保障法,应该是一个明显的信号。

    但是……

    我敢断定,即使真的出台了基本住房保障法,应该也会和房地产法一样,处于缺乏可操作性的尴尬局面,就全国范围来说不会有太大的作用。

    用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被调整的社会关系允许清晰地勾勒出权利义务,否则,就会出现法律规定和社会现实两张皮的局面,让法律不能操作根本产生不了强制性,这样的例子在我国立法实践中不可胜数,房地产法就很典型。

    很显然,我国保障房的体系怎样构造,都没有一个很明显的思路,用什么样的产品?用怎样的产权形式?谁应该得到保障?资金的来源?使用中的管理?等等问题都还不清楚,即使上述问题弄清楚了,这部法律还要面临地区之间的不平衡、户口制度、政治体制等等挑战。

    立法,很像服装师傅量体裁衣,如果我们连体都是无形的,就急忙做衣服,就会出现衣服不知道给谁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