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律师化解社会矛盾之责任


      [博主按]本文为博主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2010年年会的论文,并获评优秀论文,入选年会论文集。      

正本清源,导疏化育

——律师化解社会矛盾新思维初探

 

      [关键词]律师 化解 社会矛盾新思维

       [论文摘要]转型中国,社会矛盾纷繁芜杂,而律师社会地位及评价均有待提高,当此之时,如何担当国家和社会赋予律师化解社会矛盾之责任?廓清律师定位,直面法治现状,重理解纷思路正本清源,主动担当,导疏化育,大力化解诉讼矛盾与非诉讼矛盾,积极参与普法,建设法治文化,在匡扶中国法治的历史大潮中完成中国律师的自我救赎。

 

      [导语]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国企改制、农业免税、“入世”去关、政改初试,一系列国家举措让世人对中国这个古老而年青的国度侧目。与此同时,伴随着经济建设的日益繁盛,各类社会矛盾也推陈出新、层出不穷,瓮安事件、石首事件等影响广泛的群体性事件接二连三,拆迁自焚、工人罢工、市民散步、毒奶粉、矿难等等也让国人目不暇给,几至审“难”疲劳。当此之时,国家兴亡,匹夫有责,何况一向标榜为国之法治精英的我辈律师。

       然而一场重庆打黑,似乎又将中国律师的身份价值乃至中国律师鼓吹的法治出路推到了一个不尴不尬的境地。以当下中国律师这样社会美誉度并不高的角色,复提化解社会矛盾的老调,无论是对于国人,还是对于律师自身,都显然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杂陈五味在其中。

       那么,对于化解社会矛盾这样一个宏大而道义的题设,在今天的中国,律师究竟要不要参与其中并且发挥重要作用?律师又能不能发挥作用和到底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律师该如何发挥这种作用呢?

 

一、定位

       要探讨律师化解社会矛盾,首先还得对律师的定位进行再次梳理。这一点,在当前的中国,似乎尤为必要。因为倘不如此,我们就容易犹豫和徘徊,或者因为盲目而无所作为。

       有关中国律师的法律定位,有着太多的争论。曾经,律师是拿着工资有编制吃皇粮的“国家干部”,是需要“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国家法律工作者,经过实践和修正,律师变成了自谋生路、有人管但无人“养”的“社会法律工作者”,依据最新修改的《律师法》,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从法律规定的演变来看,中国律师确已刨去了包裹于其外的种种国家责任与社会道义的衣套,但此举是否意味着,中国律师从此可以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了?是否可以从此不问道义只搬法条成为纯而又粹的法律人?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中国律师从前不能,将来也不可能抛却社会责任。那种从法律到法律、从书本到条文的律师,那些“不要跟我讲其他,我只问法律有无规定”的职业人,恐怕至少暂时还不能代表中国律师以及中国律师的未来走向。

       探讨律师的定位,既要考虑通行于世的律师范式,也需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律师首先是一位法律专业人士,从社会分工的角度来看,律师就是以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的精英人士。这是律师的立身之本,舍此则无所谓律师。

       律师同时还是一位中国公民,国籍与乡情同样是律师无法绕过去的本源归属,古语有“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当今,律师的荣辱必然要与国计民生和国家法治建设大业的兴衰紧密联系在一起。

      从群体的角度来看,律师又是一个国家独特的组成部分,他们人数不多,彼此并无紧密关联,有同业协会但协会的作用基本仅限于自律,大部分人和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单独行动,因此就组织性来说,这是一个极为分散的主要依靠单兵作战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群体。就社会力量分析,律师其实是一个国家完全弱势的群体,尤其在今天的中国,这点更为明显。

       有人说律师兴则国家兴,这话也对也不尽对。说对,是因为由一个国家律师业的发展程度大致能够看出这个国家总的发展水平,因此,从律师的角度来看,将律师的命运与国家的命运紧密地牵连在一起,加强自身建设,也就等于是在推动国家的发展;说不尽对,则是因为这样一个判断等于规定了另外一个判断:律师不兴则国家不兴。无论如何,将一个比较特殊尚且弱势的社会群体的兴衰与一个国家的兴衰捆绑在一起,这样的判断,如果不是过分自大,就难免被他人诟病为自恋。

       因此,笔者以为,律师作为一位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的精英人士,作为一个从事专业法律服务工作的国家公民与社会成员,作为一个虽有松散组织但群体力量极其分散薄弱的社会群体,重新切实地审视自身、调整自我评价与社会期望,并据此理清思路,改变行动方式,那么,在当前改革深入和法治建设可能暂时步入低谷的特定时期,我们或许能够重新找回自信,有针对性地开展行动,博取社会的理解与接纳,并进而为国家发展提供更可期待的贡献。

       有了这样的定位,我们才能明白,在化解社会矛盾这一宏大课题面前,律师的作用是必不可少极为重要但同时也是相对有限的,我们需要加强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建设,但我们同时也应清醒地意识到,法律决不是万能的,律师的作用同样也不可能是万能的。

 

二、矛盾

       当代中国律师究竟面临着怎样的社会矛盾?

       在探讨律师如何化解社会矛盾之前,梳理一下律师所面临的社会矛盾种类、性质与形态等问题,自然是题中应有之义。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经济成就世所公认,但新时期的社会矛盾却也与日俱增,无论是从矛盾的种类,还是矛盾的表现形式,都显得异常繁杂。经济方面,有贫富矛盾、东西矛盾、城乡矛盾、产业矛盾、发展与环保矛盾等等,政治方面,有干群纠纷、级别矛盾、集团冲突等等,思想文化方面,有新旧矛盾、中外矛盾、雅俗矛盾等等,不一而足。

       而在所有的矛盾中,今天中国律师应当特别予以关注的,恐怕还是民生矛盾,即社会弱势群体、底层民众、或者说数量最庞大的普罗大众在其衣食住行、医疗、教育、养老及政治权利的被虚化、被侵夺、被代理且有愈演愈烈之态势的矛盾。借用管理学上的短板原理,这一最大群体的法律权益最终决定着国家与社会法治发展程度的标高,而对中国律师来说,我们能在多大程度上化解这一矛盾并满足其法律服务需求,我们也才能在多大程度上获取中国社会的承认与接纳。作为精英人士,“学海无涯艺无止境”,律师自当在专业素养上日进日精,但在履行社会责任上,律师却不能总将双眼长在头顶、不问苍生,而应当平等相待、融入大众。

       另外一个问题是,法律人从法律产生伊始即时刻面临着程序正当与实体正义的冲突,而在今天的中国,这一法律运行内在的矛盾更与繁杂的社会矛盾纠结在一起,让原本就脆弱的法治进程倍显艰辛。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律师的权利大都来自于程序规定,尤其在刑事诉讼领域更是如此,然则中国律师如何面对社会总矛盾中的程序与实体冲突呢?这是一道万难化解却又不得不直面现实的难题。围绕着这个世纪难题,重庆“打黑”让国人与律师头一次有了超越专业的交锋,而交锋的结果显然让律师很受伤。

       然而,就是这样的困境,就是这样的两难,中国律师依然要向前走,并且还要在夹缝中茁壮发达。怎么办?

笔者认为,撇开其他非法律的因素,以律师的眼光来看待,我们所面临的矛盾不外乎两大类:涉讼矛盾与非讼矛盾。

       所谓涉讼矛盾,是指当事方已启动法律规定的诉讼、仲裁程序的矛盾,包括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与仲裁三大类。

       所谓非讼矛盾,是指当事方尚未进入前述程序,尚在协商、交涉、谈判等私人争执调处阶段的矛盾,诸如房地产领域的征地拆迁纠纷、劳动法领域的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等劳资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等,举凡公民、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国家机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一切矛盾,只要尚未启动法定程序,司法仲裁机构尚未介入,均可划归为律师需要参与调处的非讼矛盾。

       所以仅作此两分法,而不采其他划分,乃是因为经此分类,律师化解社会矛盾的手段、方式、程度等便有了一目了然的区别和选择。由于两类矛盾的激化程度完全不同,律师在化解时自然就有了全然不同的方式方法。

 

三、解纷

       从律师定位出发,结合律师当前面对的社会矛盾,笔者以为,当前中国律师要想有效地参与到化解社会矛盾中来,应当区分不同类型的矛盾,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

       关于涉讼矛盾,由于矛盾已经激化到相当程度,无论是当事人,还是作为代理人的律师,都面临着胜诉的收获与败诉的风险,但既然矛盾已经进入法定程序这一预设轨道,那么这一矛盾就还远不是你死我活、有你无我的绝对排斥性纠纷,总有一种理性的结果会让矛盾压力得到最终释放,让当事各方息讼止争。

       也正因此,当律师面对程序正当与实体公正相冲突时,我们需要更高层面的审视与发掘。以重庆打黑为例,打黑的总体社会效果有目共睹,然而程序上的瑕疵也深为法律人所不堪,甚至有打黑变成了黑打之说。但问题的另一方面是,重庆黑恶积重难返,以现有的法律制度构设显然难以在短期内清除之,某些人所共知却又不便深究的原因也难以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解决,而重庆民众对黑恶的厌恶与仇视显然已至临界,不然,重庆何以出现远不止一次的打黑行动呢?因此,社会治安现状及民众的治安需求无疑为重庆运动式打黑提供了强大的社会与道德基础,此时程序上的瑕疵早已被实效上的立竿见影所遮蔽,任何实务上的程序责难都将面临千夫所指的窘境。何况偏偏在这个时候,出现了李庄。无论李庄案件在程序上有多少不直之处,中国律师的社会评价确实受到了严重的创伤。坦率地说,这其中很大程度上我们律师自己也应承担责任,比如过分追求声名效应和利益导向,那些处于风口浪尖上的大案要案,相当多数其当事者非富即贵非权即横,其社会评价则非恶即黑非贪即腐,为其辩护则名利双收或者总能丰收其一,但在普通民众眼里,此时辩护律师基本等同于为虎作伥,虽然这种看法难免偏激和不够“专业”,尽管律师代理过的影响性案件还有邓玉娇案等等,尽管这份责任寻根究底起来从来并非律师所愿,并且最终还得落脚在整个社会体制架设的不合理上,比如政府扶持的法律援助力度还太薄弱。但是笔者坚信:法治华邦,人文天下。没有信仰的支撑与指引,越完美的法律制度,就越意味着反动。没有人文关怀的法律信仰,越精致的法律程序,就越意味着腐朽。

       具体来说,在刑事诉讼领域,因我国历来缺乏刑事辩护的政治与社会基础,参与刑辩的相当多数律师也难招主流民意的理解与接纳。但越是如此,如履薄冰的刑辩律师就越应全力争取,甚至不惴“矫枉过正”,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主要权利不达目的不罢休,从而达到以个案维权积淀为全面护法,以成熟的法治成果(程序公正逐步确立)树立起律师的光辉形象。但在某些无关当事人主要权利的细结方面,辩护律师则宜“抓大放小”。而不论是主要权利还是细节问题,律师均应严格依据法律,不搞道德审判,更不搞人身攻击。辩护律师职责中其实还有很重要的一环就是与控方一道追查法律真相、探究法律真义,因此,辩护律师任何时候均不能与控方采取完全敌对的态势与策略。须知,控辩双方的对立乃是程序对设和法律观点的相对,而根本不是政治的或者道德的对立。

       另一方面,刑辩律师又必须特别要加强自律,杜绝违法违纪行为。某种程度上,刑辩律师的形象其实最能反映和代表中国律师整体形象。而由于中国律师目前的整体社会地位与评价堪忧,特别是相关法律对刑辩律师的权利限制与义务苛责过重,刑辩律师的违法对当前中国律师社会形象的打击是尤为沉痛的。俗话说,吃了一世的斋,一碗狗肉就送终了。刑辩律师的负面效应往往较正面效应来得远为深重。即使我们完全合法中规中举,律师尚且有“为坏人讲话”的历史嫌疑和社会原罪,而如若我们再有行为不检,不仅犯事律师将由此堕入永难翻身的万劫深渊,对其他同行乃至律师整体的打击亦必极为严重。所以,律师的自律当以刑辩领域为最。

       在行政诉讼领域,行政相对方的代理律师应当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律师代理的目的除了尽力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外,尤要注意的是,律师应配合法院监督行政机关合法行政。我们的目的是促使行政机关改过即可,不搞“痛打落水狗”,不以揭短为要,不以扬丑为宗。这既是对当事人可能最有利的争取,也是对律师形象与价值发挥最有保障的策略,同时也是最能敦促公权力逐步走上法治正轨的最见实效的途径。

       在民事诉讼领域,除去那些以个案当事人全部合法利益获得支持并藉此弘扬公益的影响性诉讼之外,代理律师应当抛弃有你无我的对抗与“寸土必争”的策略,树立兼容相利的当事人综合利益最大化代理原则。对民事诉讼,现今各级法院均着重调解,律师此时亦更应配合法院,争取和解,化解矛盾。

       关于非讼矛盾,律师应加强“普法”,宣讲法律,配合政府将社会矛盾提前化解,或者引导至诉讼程序上来。律师最应该做也最能彰显其社会价值边际效应的工作恰恰就在这里。对此项工作,考虑律师群体的精英性(少)、个体性(弱)和分散性(散),宜以各级律协统筹,以资深律师主打,全体律师参与,结合不同热点,粼选特定区域、行业或者专业,集中作战,并且持之以恒,加以及时总结、推广,以有限的人力物力争取社会公关效果的最优化。比如深圳律协常年参与推动的公民法律大讲坛,若有更深入基层的类似活动效果应该会更好。

      对非讼矛盾的化解特别是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律师和律协还应加强公关,争取各级政府的理解与信任,促其及早主动援引律师、仰赖律师甚至假手律师,而不是防范律师、躲避律师甚至排斥律师。

       依照辩证唯物的哲学观点,矛盾是永恒的,只是根据矛盾的内在演化程度而有轻重缓急之分。律师化解社会矛盾,除了应急的诉讼代理与突发性、群体性非讼事务的调处,和常规有序地针对性普法(咨询为主)之外,其实今天中国律师最缺少因而尤为紧要的工作,则是律师法治文化的建设,即向国家与社会大众构筑出一幅切实的法治蓝图。

       通常,律师谈论最多的是权利,是程序,这没错。但我们是否还应多多考虑发展——国家的、民族的、民生的发展?毕竟,从律师群体的角度来看,公民个体的权利兑现与社会个案的程序保障远不是律师要追求的终极目标,置身于时代与族群,我们首先应当考虑的或者说我们不应回避不能不考虑的一个问题是:律师如何发挥专业特长促进国家与社会的发展?这里的发展,应当是涵盖着政治、人权、文化、经济等全方位的发展,而一切物质与非物质的构设与探讨,落脚点总是经济,并且是尽量丰硕与公平分配的经济。在一个全球化弱肉强食的资本时代,忽视和无助于经济发展的探讨与构建,必将被身处的社会大众所抛弃。律师化解社会矛盾此一命题同样也离不开这个最大的前提构设,维权不是目的,护法也不是目的,律师所竭力维护的最终必定是经济的增长与分配的公平,这不是法治和律师的不幸,反而正该是今天中国法治和律师的大幸。律师能为国家与社会发展做些什么?民众应该如何做才能更好地发展?律师作为社会一分子同样不应缺少这一层面和这一成分的思考。

       矛盾的中国离不开律师,和谐的中国也同样呼唤着律师。温总理多次提到我们民族应当多一些仰望星空的人,落实到律师群体上,律师法治文化的建设即应当成为每一位有追求有担当的律师永不懈惰的使命与职责,而律师所要仰望的星空似应更接近于俗世,惟其近距,愈见庞杂,律师的作用就更显凝重!(2010-12-14)

     

       [参考资料]

       1、王才亮:律师如何化解社会矛盾

          http://www.acla.org.cn/pages/2010-12-8/s59027.html

       2、张军带队走访中华全国律协时强调:化解社会矛盾法官律师要同使一股劲

          http://www.legalinfo.gov.cn/index/content/2010-01/26/content_2036393.htm?node=7863

       3、鲁邦升: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

          http://www.66law.cn/channel/lawarticle/2007-12-06/2786.aspx

       4、唐惠:“提高律师队伍化解社会矛盾能力”问题之探析

          http://www.zfwlxt.com/seachdemo/html/2010110414151590693582882.html

       5、支振铎:调解能否成为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宝

         http://www.cass.net.cn/file/20091215252176.html

       6、杨矿生:由文强案的质疑谈律师辩护禁忌

         http://www.chineselawyer.com.cn/pages/2010-12-7/s590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