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十二条建议
近期几个部门和协会通知,要求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在认真阅读领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根据平时工作感受,提出如下修改完善意见,希望能有一定参考价值。
一、 建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题目和内容改为 《国有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土地和房屋融合在一起。
因为:不融合在一起的话,容易造成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分成两个条例,造成文件打架、部门打架和工作难以进行。
二、 第一条建议改为: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拆迁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条例
因为:拆迁涉及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双方,不能过于考虑一个方面而完全忽略另外一个方面的利益。
三、 第三条建议改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合法合理、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因为:拆迁过程必须考虑法律和合理性问题
四、 第五条,建议界定房屋征收部门,建议不增加新的管理部门。
因为:不能因为拆迁改革而增加新的部门。
五、 第五条建议:增加对于房屋征收实施机构的界定,强调为不盈利的社会中介组织,不增加新的事业机构,否则和改革大方向背道而驰。
因为:既然房屋征收实施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就必须明确房屋征收实施机构的性质
六、建议第八条增加:非公共利益时,应该如何操作。
因为:如果只对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进行界定的话,非公共利益需要拆迁时无法运作。
七、第九条建议改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在充分调查、评估的基础上,拟定房屋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因为:1.如果不进行深入调查、评估,范围和方案可能与实际差距很大。2.征收目的也是需要上报的范围。
八、第十四条建议增加:补偿内容还应当包括被征收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因为:征收房屋必须涉及土地使用权,不考虑土地使用权价值,拆迁根本难以实施。
九、建议第十六条部分内容改为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实施之日的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因为:因为办事程序和其他各种原因,拆迁公告日和实施拆迁日中间,很可能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价格可能有可能发生变化。不能不考虑。
十、第十六条中:“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建议改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级、地市级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因为:专家鉴定必须权威,考虑实际操作方便和权威,强调专家鉴定必须是省级和地市级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十一、建议第二十条中:“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应改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经济效益”。
因为:经济效益是核心内容
十二、 建议第二十一条增加:除违法和超期限的临时建筑外,对于征收公告发布之后新增的通过非法途径合法化的房屋,不应给予补偿,同时应当追究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
因为:可以避免和减少拆迁前的突击“种房”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