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禁止以收回国有土地方式损害被拆迁人权益
12月15日,法制办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第2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笔者认为,征地拆迁领域存在的激烈冲突和突出矛盾在于,补偿标准偏低,而现实房地产价格偏高。按照政府给的补偿价格,被征地人往往难以购买商品房,而地方政府则大发土地财,低价征收土地、高价倒卖土地,推高房地产市场价格,造成房价奇高,普通人望房兴叹,其他产业经济被房地产挤垮!“钉子户”不过是想按照商品房价格获取足额补偿。因此,笔者认为,现有情况下,解决征地拆迁难题在于足额补偿或者说是赔偿被征地人的损失,以新购商品房价格补偿被征地人是最好选择。不论被征收房屋多么陈旧都要以同地段被新购商品房价格补偿。这样征地拆迁中的激烈矛盾冲突就微乎其微了。
其次,现在一些地方国家机关超标准建造办公楼和公共服务设施很普遍,这样的征地拆迁行为不能算公共利益,它是腐败行为。单纯的规定公共利益范围,而不规定非公共利益范围,这样容易为非共同利益投机创造法律空子。建议规定非公共利益范围。
再者,现在很多地方政府滥用《土地管理法》第58条,收回国有土地,不与补偿或者给被拆迁人很少补偿。市县政府往往打着旧城改造、公共利益等旗号,收回国有土地,既不发布公告,又不履行相关的征地拆迁手续,政府悄悄的唆使国土部门发个内部通知就把正在使用的土地征收了,给企事业单位造成巨大损失,一些居民房屋被强拆,得不到应有补偿,还无处伸冤告状。实践表明,地方政府滥用收回国有土地方式、规避征地拆迁程序和补偿、引发激烈矛盾和冲突已经成较普遍的现象,造成很恶劣的社会影响。
最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决定前,举办听证会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凡凡一般的公开征求意见,可能在实践中流于形式,专家论证会可能辩证一些攀附权贵的专家的拍马奉迎会。因此,举办听证会听取被征收人意见是必须可少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建议:
增加一条: 以下房屋征收行为不属于公共利益范围:
1、国家机关超标准事实的办公用房和附属设施建设项目;
2、地方政府追究政绩实施的旧城改造、扩大建设行为;
3、地方政府超越本地区发展实际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建设项目;
4、地方政府以旧城改造、吸引外资、招商引资等名义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商业地产项目实施而实施的房屋土地征收行为;
上述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和附属设施用房面积控制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修改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将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就拟征收补偿方案举办听证会,听取被征收人代表的意见。
第十六条修改为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购买同地段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被征收房屋同地段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修改为: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无偿为被征收房屋调换同等面积的商品房,被征收人要求扩大调换面积的,应当补足超出面积的商品房价款。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以旧城改造、实施城市规划等方式收回国有土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条件收回国有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的征收程序进行,并足额补偿相关权益人的损失。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分别予以认定、处理。对由于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筑物所有人故意不办理登记手续的,且连续存在6个月以上未经处理的,征收机关应当适当补偿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筑物所有人的损失;对由于国土规划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管理机关原因拖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征收机关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足额补偿,土地使用者和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损失。www.fazh.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