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银行买基金保险 买卖双方都要担责


到银行买基金保险 买卖双方都要担责

  • 发布日期: 2010-11-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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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刘英潮)在昨日举办的2010年天津市银行业公众教育服务日活动中,市银监局、银行业协会携手各银行向公众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其中,有关部门进一步提示人们认清银行代销的基金和保险业务,将其与银行一般理财产品区分,强调“买者自负”和“卖者有责”的重要性。

从昨天开始,本市许多市民的手机陆续收到这样一条温馨提示:“银行业公众教育服务日提示您提高风险意识,保护个人财富;对金融产品分析风险,理性投资……”这是本市银行积极落实2010年银行业公众教育服务日活动的诸多举措之一。针对人们银行窗口购买各种投资理财产品,本市银监局负责人指出,当前银行一定区别承担好自身的责任。例如,银行在代销基金和保险产品时,有责任做好销售环节的各项事宜,包括销售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避免误导销售,配合基金和保险公司提供良好的后续服务。据悉,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一般有10天的犹豫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投资者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保险公司扣除成本费外,应退还投资者全部保费。此外,银行在销售商业银行自身设计的理财产品时,要提示人们注意五个“不等于”原则,即银行理财不等于储蓄存款,预期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口头宣传不等于合同约定,别人说“好”不等于适合自己,投资理财不等于投机发财。建议人们在购买理财产品前要了解自身的财务状况、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力等,配合银行人员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并充分了解理财产品后,谨慎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