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大型国企整体上市时
(1)对资产及盈利占比较高的下属A股公司进行整合;
(2)关注:A股公司对集团的重要性、A股公司的独立性和实质情况;
(3)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均低于10%的,可在集团上市后再进行整合;
(4)整合方式包括换股吸收合并、集团资产注入下属上市公司、私有化。
10、重大违法行为问题
(1)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
(2)原则上“罚款”以上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能够依法做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3)处罚机关包括工商、税务、海关、环保、土地、财政、审计等部门,其他有权部门作出的处罚如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也在此列,尽职调查时要全面调查;
(4)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11、历史上存在国有资产转让等程序有问题的
(1)找出问题,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文确认;
(2)出文要具有针对性,如未评估,要说明理由,不能泛泛说合规;
(3)在招股书中详细披露出文单位、文号、出文内容等。
(4)集体股权转让同样处理。
(5)定募公司的股东,不能简单将托管资料作为依据,要对登记托管持有人与实际持有人是否一致进行核查,找到相应股东当面确认,确有困难的,至少要90%确认。
12、IPO锁定期
(1)根据上市规则,IPO前原股东持有股份上市后锁定1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锁3年;
(2)发行前1年增资的股份锁3年;
(3)发行前1年从应锁3年的股东处转出的股份锁3年;
(4)其余股东锁1年。
13、环保问题的核查
(1)不能仅以政府出文为依据,保荐机构和律师要进行核查;
(2)核查会产生哪些问题、每年投入多少资金用于环保、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对周围居民进行访谈;
(3)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受处罚的,保荐机构和律师应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14、土地问题
(1)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政策,如国发3号文、国发10号文,应作为核查依据;
(2)发行人经营业务中包括房地产业务的,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对①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情况②土地出让金或转让价款缴纳支付情况及其来源③土地闲置情况及闲置费缴纳情况④是否存在违法用地项目⑤土地开发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等方面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募集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等四证,募投项目用于非房地产项目的,项目用地应基本落实;
(4)发行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取得方式不合法,或存在违反国发3号文等有关要求的,不予核准发行证券;
(5)房地产企业征求国土部意见,目前有11个在审IPO项目。
15、跨市场上市
(1)先A后H:H股发行价不低于A股发行价;
(2)H股公司发行A股:按A股IPO条件和程序进行,信息披露从严执行;香港创业板上市企业不能回A股,必须先转主板、才能到A股。
16、合伙企业作为股东
(1)实际控制人认定:全体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2)比照法人股东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合伙企业的身份和持股比例高低决定披露信息的详略;
(3)应对合伙企业的历史沿革和近三年的主要情况进行核查;
(4)如入股过程存在疑问的,应进行详细、全面核查;
(5)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算1人,若是有意规避股东超过200人问题,则不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