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说,以后司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侦办案件,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都要实施全程录音录像了。可能这是因为社会上对刑讯逼供反映强烈,有关部门所做的一个回应吧。
其实,在保障法律程序的公正性方面,单方实施的技术措施永远是次要的,只有全面的能够相互制约的完善制度,才能根本性解决问题。
想当年,最高检最先推出了这一措施,要求各级反贪局、渎侦局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全程录音录像。但实践中,大多录音录像只是限于快结案时,在侦查人员导演下进行一次录像“总结”,把原来讯问过多遍的事情再重复一遍。我本人代理了很多职务犯罪案件,没见过那个检察院是真正全程录像的。往往是讯问嫌疑人几十次,次次都有笔录,但有录音录像的也就几次。
什么叫全程?这个概念本身就无法厘清。把嫌疑人先吊上几天,杀杀性子再讯问,这肯定是不在录像范围之内的。把嫌疑人先打服了,乖乖地配合录像,也是反映不出来的。还有不少案件中,办案人员要先对嫌疑人做“思想工作”,诸如“你说了很快就可以回家”、“你不要连累自己的妻儿也进来”之类,效果比暴力相逼更好。这不是刑讯逼供,是诱供。录音录像也反映不出来。
要真正解决刑讯逼供问题,只有从配套制度中寻找办法。我们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就不太重视嫌疑人的权利,一旦抓了哪个人,好像那个人就是坏蛋,黎民百姓都跟着骂,办案人员就更不用说了,用有色眼镜看人,不招罪就过不了关。所以,为了破案,往往是打伤了人打死了人,领导也能体谅,处罚的较轻。这个人权观念问题和处罚必须加重问题,需要在制度层面解决。
更重要的制度则包括以下:修改有关法律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律师在场;至少的至少,应真正落实律师会见权,保障律师能在第一时间顺利会见;对拖延、拒绝律师会见的,该时间段内讯问笔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对刑讯逼供实行举证倒置,要求侦查机关予以证明——但不能是侦查机关自己或办案人员自己证明,需要用其他证人证言、物证等;庭审时主要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不能只念笔录不见人影;被告人当庭供述与侦查阶段供述具有同等效力,须结合其他证据加以认定,不能单纯以侦查阶段供述否定当庭供述。其他的,还包括应该尽早把看守所与公安机关分离,防止自押自侦,等等。
这些制度,大多都是法律中已有具体规定的,如果真正落实了,就可以动摇口供的“证据之王”地位,就可以基本杜绝刑讯逼供。从经济上算账,也比在那么大范围内全程录像更省钱、更省力。旧的制度没落实,不断制定出新的制度,浪费了钱不说,还于事无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