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提起版权,同学们应该不会陌生。除了图书,生活中还有很多与版权有关的东西,像绘画、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等。那么,版权保护制度是如何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呢?“无传播也就无权利,目前成为著作权界的通说。”[1]“无论东、西方的知识产权法学者,都无例外地认为版权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2]我国著作权立法始于清朝未年, 1910年我国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在欧洲,版权保护制度也是随着印刷技术从雕版发展到活字而出现的。15世纪,威尼斯印刷商冯·施贝叶获得了印刷出版的专有权利。而这个权利是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的第一个专有权,这是西方第一个由统治者颁发的保护版权的特许令。“在此之后,罗马教皇于1501年,法国国王于1507年,英国国王于1534年,都曾为印刷出版商颁发过禁止他人随便翻印其书籍的特许令。这些,与我国五代及北宋神宗之前,禁止翻印《九经》监本等古书的禁令,是同一类型的保护方式。”[3]
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法》。随后,美国于17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法国于1793年颁布了著作权法,德国于1837年颁布了著作权法,意大利于1865年颁布了著作权法……也就是说,西方国家在18、19世纪相继建立了各自的著作权保护制度。
随着世界经济、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掌握了越来越多的传播技术。从图书时代到广播电视时代,直到今天的“信息高速公
路”——因特网,传播技术不仅冲破了语言的障碍,而且冲破了地域的限制。地球被一张张巨大的传播网络所覆盖,版权保护也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而冲破国界,走向世界。在近一百年的时间里,国际著作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不少国家已加入保护版权的国际大家庭——国际公约。比如: 1886年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 1952年的《世界版权公约》;1971年的《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日内瓦公约》);1974年的《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的公约》(《卫星公约》)等。这些国际公约的签订,使国际版权保护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今天,我们已告别了“竹简时代”,从“图书时代”走进“网络时代”,版权保护制度也将迎来新的挑战,我们已经面对着网络状态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打击盗版问题等一系列有待解决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曾经创造了造纸术、活字印刷术,对人类文明作出过卓越的贡献。因此,我们一定能建立起完善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推动人类文明的发展。
版权保护制度发展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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