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有着五千年的灿烂文化,对人类文明的发展作出了卓越贡献。对于版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我们的贡献更是巨大的。如前所述,版权保护制度的建立是以印刷术的出现为前提的,而我国正是活字印刷术的发源地。
公元1068年,北宋神宗继位之前,为保护《九经》监本,朝廷曾下令禁止一般人随便刻印这部书,刻印须经国子监批准。这被认为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刻印出版专有权利,这一特权的出现比欧洲早了五百年。我国的著作权立法始于清朝未年:1910年颁布的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该法共5章55条,分为通则、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利限制和附则。此后,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先后于1915年和1928年颁布过《著作权法》。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版权保护制度有了新的发展,新中国第一部涉及版权保护的规章是1950年公布的《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决议》指出:“出版社应尊重著作权及出版权,不得有翻版、抄袭、篡改等行为。”1984年6月,文化部印发了《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依据此条例,我国省级文化出版管理机关中的版权管理部门,接受和调处了一大批版权纠纷,各地法院也审理了一大批版权诉讼。在这个阶段,我国版权保护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一方面培养了一大批版权管理和执法人员,另一方面也积累了版权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的经验。1985年7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家版权局。1986年5月,国家版权局向国务院呈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草案)》。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它标志着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我国的版权保护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等。
我国版权保护制度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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