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面举过的例子中,大湖饮料的包装装潢很独特,知名度也很高,而某日用化学公司生产的洗发水使用了与大湖饮料酷似的包装装潢,以至消费者本来是想购买大湖饮料,却误买成洗发水。这就是市场竞争中常见的“冒牌”现象。冒用他人的牌子(“冒牌”)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方式。
当然,“冒牌”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他人的商标很有名,就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别人的有名商标;他人的商品包装装潢很有特色,很吸引消费者,就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他人的包装装潢。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仿冒行为,就是指使用与他人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使人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禁止下列仿冒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注册商标、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以及企业名称或者姓名都属于商业标识之列,对此类标识的仿冒都属于仿冒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以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行为主要受商标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调整,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重点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和包装装潢。
仿冒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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