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治国理念归纳
(戚华建)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主要由四方面内容所组成
——国民的(包括海外侨民)的生命财产(私有的或公共的财产)安全;
——国家的领土完整;
——国家的法律与尊严不容践踏;
——人民追求文明与幸福的权利。
第2条、国家遵守“普世价值”
“普世价值”由自由、民主、平等、博爱与人权为内容,由如下定义:
自由,——自身为第一方,在不给第二方(自身之外的任何对象,包括环境)造成损害或附带损害的前提下的不受人为限制的思想、言论与行为。(“损害”应由世界上公认的法律认定。自杀可以不认定为自由,因为自杀给亲人朋友等第二方造成了精神上或利益上的附带损害)
民主,——每一个生在地球上的人,都应该具有和得到——自由,这就是民主。
平等,——1、如要得到他人的东西,必须要用自己的东西与之交换,这是平等;2、每个人都应享有民主的权利,这也是平等。
博爱,——人与人都应该互相承认和尊重对方的——自由,并关心对方,这是博爱。
人权,——每个人都能够在社会上得到确保和行使——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的权利,这就是人权。
第3条、意识形态
“总则第一条、国家利益”为国家意识形态。除了国家利益,国家不提倡其他意识形态。今天的所谓的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或其他什么主义,都是意识形态,因为意识形态不能与国家利益相违背,所以,国家——除了国家利益——不提倡其他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和哲学思想等由民间及院校等个人或学术机构来自由研究和探讨,国家不予干涉。
国家不干涉个人信仰,个人信仰自由。
国家尊重科学与真理及社会上德高望重的人。
第4条、国家利益与个人或集团利益的关系
国家利益高于个人或集团的利益,个人和集团的获得的利益的来源,必须服从国家利益——即国家宪法与有关法律的许可。不允许任何个人或集团的利益凌驾于国家利益之上。
第5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