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与物权的关系


  从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看,著作权同民法中的物权有相同之处。各国都将著作权规定为一种对世的、排他的、独占的权利,因此,著作权,特别是著作财产权,应属于物权的一种。英国版权法将著作权视为动产,亦说明该权利的性质。

  著作权与民法中的物权又不完全相同,主要表现为民法中的物权通常都和权利指向的有形物紧密相关,有形物转移或者消灭,权利也随之转移或者消灭。而著作权指向的是作者对某种思想的表达,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不是记录该作品的物理载体,即使该载体转移或者消灭,权利并不发生转移或者消灭,作品也依然存在。

  例如,画家将其创作的美术作品卖给画店,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并未随着作品的出售而转移给画店,而是仍属于画家本人;即使该美术作品的原作不存在了,也未改变画家创作过该作品的事实。也就是说,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可以脱离于记录作品的物质载体存在,是一种抽象的财产。通常将著作权称为“无形财产权”,即源于此。

  另外,著作权既具有民法中的人身权性质,也具有民法中的财产权性质,而民法中的物权一般不包含人身权内容。民法中的人身权不带有财产内容,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不然,有些著作人身权兼备人身权和财产权性质。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即说明这一点。

  物权与著作权有以下一些不同之处:

  第一、物权的标的通常只能由物权人占有,物权人排除其他人同时占有的可能,物权指向的标的物既受到法律保护,实际上也容易受到物权人的保护,因此物权受到他人侵犯的危险性很小;而作品一旦发表,全社会都可以通过合法或者非法渠道获得,对于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的行为,作者只能依靠法律去制止,但是实际上却很难做到。可见,著作权的排他性大大弱于物权。

  第二、著作权可以同时许可两人以上行使,不受记录作品的载体的限制;而物权的行使通常都离不开对标的的占有,很难想象脱离标的物对物权的行使。

  第三、传统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理论上只要物体存在,权利就存在。而著作权保护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因关系到社会公众在文化、教育、科学方面的利益,法律保护的期间通常都有限度,超过保护期,作品就进入公有领域。因此,有理论将著作权称为“准物权”。

  不管怎样,著作权从其属性来讲仍是一项民事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这条规定从国家基本法的角度确认了著作权的民事权利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