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睢宁县创造发明了史无前例的“良民”评级,将每个公民私人生活的各个方面引入了大众信用征集系统,如被评为“招商引资、平民英雄”获表彰+20分,恶意欠缴电话费-20分。县委书记高调称要“严管民风”,让群众“一处守信,处处受益;一处失信,处处制约”。
目前,社会诚信缺失严重,确实需要下大力气恢复社会诚信建设。恢复社会诚信,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并不是要政府来将民众划为三六九等,给表现优良的民众颁发“良民”,一切待遇从优,相反,则扣上失信的大帽子,权益处处受限。
睢宁县制定这么个规定,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是有一点需要明确,作为一个县委(政府)制定这么个规定合法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笔者认为,睢宁县委的这一规定,起码在三个方面涉嫌违法。
一、睢宁县不具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只有计划单列市以上的人大(政府)才能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市、县人大(政府)充其量只能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一般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睢宁县创设“良民”评级之规定,并依据良民评级兑现奖惩,于法无据,其效力值得怀疑。
二、信用评级不合法理。纵观世界,信用评级仅适用于金融领域,睢宁县创设性的将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纳入其中,有将信用外延扩大化的嫌疑。我国法律有“一事不二罚”之规定——即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追究一次责任,违什么法,由相关执法部门追究其责任,其他部门断无处罚之权力。不知,睢宁县颁发的“良民”证用处咋那么大——“一处守信,处处受益;一处失信,处处制约”。
三、涉嫌侵犯民众隐私权。违反计生政策、违反交通规则依法处分便是,“家庭暴力、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记录”依法裁决便是,还有很多很多内容涉及民众的个人隐私问题,你一公布,民众怎么面对社会,又怎么生活下去?难道想再逼成几个郑民生不成?况且这与民法保护民众隐私权相冲突。
不发“良民”证,政府在社会诚信建设方面应该还是能有所作为的。
一是加强社会诚信教育。在学校普遍开设国学课,讲授传统美德,引导学生讲诚信、重品行,使其走上社会成为一代讲诚信的人。用普法的方法,加强成人诚信教育。
二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做出表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自觉做个诚信人,不失信于民。在具体工作之中,要依法办事,杜绝凭关系办事。要言行一致,不搞人前一套,人后另一套;会上反腐,会后贪污。
三是宣扬、奖励诚信典型,营造讲诚信的浓厚氛围。
睢宁县将“围堵党政机关、企业、工地、无理闹访、缠访等记录”等纳入信用范围,可见其醉翁之意不在酒,当然其违法也就在情理之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