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
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在法定期间内(一般为六个月)对公司上市股票买进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的行为。如果这种买进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的行为产生利益,所得利益归公司所有,即公司享有归入权。归入权本质上是一种将股票交易的收益权发生变更的特殊请求权。禁止短线交易主要是考虑规制和防止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我国《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除了上市公司董事会行使归入权外,监管部门可对短线交易行为人处以行政处罚。《证券法》第195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怠于行使归入权,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在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遭拒绝提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诉等情况时,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短线交易行为人向上市公司退还非法收益,并追究上市公司董事会怠于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
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最早产生于1934年的美国《证券交易法》,我国最早作出规定的法规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而《证券法》则对此作了修改与完善。
归入权的权利主体是上市公司董事会,归入权的责任主体是短线交易行为人。而归入权的权利行使期间为利益获得之日起两年,所谓利益获得之日是指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再行买入或卖出的生效之日。归入权标的范围应当是上市公司的流通股票。买卖的法定期限应当是六个月,所持股票的上市公司因故停止交易一天以上或退市后恢复上市的,期间的时效应当中断,在恢复后连续计算。在举证责任上,只需证明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在法定期间内买卖股票,短线交易即告成立。
禁止短线交易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警戒和惩罚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利用法律计算的漏洞从事短线交易,那么,在归责原则上应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短线交易行为人主观动机如何,只要存在短线交易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责,或部分免责、不在计算之列: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豁免;按法律和政策规定可以豁免;公司合并或分立;证券的转换、回购、送股、配股、扩股或缩股;退市后通过柜台交易转让等。
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行使归入权,而这种归入权的计算应当以短线交易行为人的可得利益为基础,通过规定计算方式对其加以惩罚性赔偿,但普通投资者则无权以短线交易违法为理由,提出侵权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
发生短线交易行为而让公司行使归入权时,也需要根据一定的规则计算归入利益。如果内部人在法定期限内各买进和卖出一笔股票,利益计算较为简单,计算买卖差额即可。如果在该期间有数笔交易,在美国,则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其一,股票同一鉴定法,又称股票编号法,即将法定期限内买进的数笔股票与此期间卖出的股票,作编号配对计算。其二,先入先出法,即先买入与先卖出股票价格相互计算差价后得出利益差额。其三,平均成本法,即以买进各笔总金额与卖出总笔总金额之差计算利益。其四,最高卖价减最低买价法,即将法定期限内所有买入各笔股票和卖出各笔股票分别单列,将所有的交易中最低的买进价与最高的卖出价配对,然后将次低的买进价与次高的卖出价依次配对,直到买入和卖出的全部股票相配,配对之后计算每一对交易的盈亏,亏损不计,盈利归入公司。
同一鉴定法需对买进与卖出的股票严格配对在操作上不可行;平均成本法只有在收益大于支出时才产生归入权,这在某种意义上鼓励短线交易;如果注重公司的补偿性,则可采取先入先出法;如果注重证券交易的惩罚性,则可采取最高卖价减最低买价法。为了起到惩戒作用,与行使归入权的立法宗旨相一致,防止内部人利用漏洞、规避法律,建议采取最高买价减最低卖价法,按照这种计算方法,计算的应当归入的利益往往超过当事人实际交易的利益。我国台湾《证券交易法》中就采取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