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香港新鸿基310米高楼项目在苏州工业园区的奠基之后,450米高的九龙仓苏州国际金融中心又在近日奠基,它们在成就苏州新高度的同时,也在要求苏州政府法治服务、物业公司服务的新高度,其中谨防烟花爆竹危害、提升消防服务为首要要求。
一、案例教训
2009年2月9日晚,因央视新台址办公室违规燃放A类烟花导致中央电视台新址园区在建的附属文化中心大楼工地发生火灾;2010年2月18日晚,因烟花爆竹或孔明灯导致河北正定古城楼失火;其他还有发生在杭州高层住宅区的因烟花燃放导致的火灾,孔明灯致使苏州工业园区220千伏星港变电站跳闸等等。这些火灾有三个共同点:因烟花爆竹燃放或燃放孔明灯失火;物业都达到一定的高度;火灾损失严重、责任重大,其中有相关人员的责任,也有相关物业的责任。
这些案例反映的问题有:政府对烟花爆竹燃放监管不力,不许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流入市场,在不许燃放的场所有人未经许可燃放;消防能力不足,现有消防设备不能有效应对高层火灾;物业管理存在瑕疵,加大了物业公司的法律责任。
二、烟花爆竹、孔明灯的燃放高度
依照国家标准,烟花爆竹被划分为四个级别,危险性从高到低依次为A、B、C、D四级,它们都有一个升空高度和爆炸半径限制。
A级:适应于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在特定条件下燃放的产品,市场上不得销售;B级:适应于室外大的开放空间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25m 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C级:适应于室外相对开放的空间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5m 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D级:适应于近距离燃放,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1m 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
升空类产品最低发射高度标准是:A级≥50m,B级≥30m,C级≥10m;孔明灯升空高度在100米至1000米之间。
据报道,非法制造的烟花可升空280米,爆炸半径180米。
无论是合格产品、合法制造的产品,还是不合格产品、非法制造的产品,它们的燃放高度和爆炸半径对现代在建或已建高层建筑来说,都是个威胁。
三、谨防制度
谨防制度应针对显现的问题全方位地构筑。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构筑:
(一)政府立法,加强对烟花爆竹、孔明灯等制品的监管
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28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苏州作为国务院确认的较大的市,可以在市人大和市政府两个层面来制定法规规章,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将孔明灯列入禁放对象。虽然近些年苏州的烟花爆竹监管做得比较好,但对于处于城市化快速推进的城市来说,缺失地方性烟花爆竹燃放规则是危险的。
同样有人间天堂美称的杭州,在1994年制定《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并在1997年、2001年做了修订;2010年2月13日除夕,杭州警方宣布禁放孔明灯。苏州可以在杭州已有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制定苏州的烟花爆竹燃放规则,推进法治苏州、平安苏州建设。
(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配备安装监管、增添相应的消防设备
2009年2月的数据显示,苏州24米以上高层建筑在4000幢以上,在建的100米以上超高层也有10幢左右,加上近期奠基的超高建筑,苏州已有一定规模的高层建筑。1986年公安部公布的《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有具体的消防设施要求,但仍有配备相应公共消防设备的必要。
这里有两个问题:1.1986年公安部公布的《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是否能适应现在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需要?如果不适应,苏州地方政府是否可以制定相适应的高层建筑消防管理细则?2.苏州现有7辆这种53米的云梯车,是否能应对310米、450米高度建筑的火灾?如果不能,我们苏州是否要增添具备应对功能的消防设备,甚至飞机消防设备?
不管如何回答,作为政府,都应加强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配备安装监管和及时增添相应消防设备。
(三)在物业公约中设立相应防范规则,强化物业公司在火灾安全上的监管责任
政府部门实践中一般只监管在公共场所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住宅小区或一些私有物业发生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往往监管不能或监管不力,这要求寻找新的监管力量。随着住宅小区和私有物业的物业公司管理模式的推广,物业公司成为了一支稳定的监管力量,但物业公司有的时候很受伤。
2008年,浙江永嘉县一居民乔迁时在小区燃放烟花,致小区另一居民新房失火受损,永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小区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判令其承担15%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73529.85元。2009年,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火灾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小区内消防通道不畅通,被告物业公司最终赔偿原告朱某2.7万元。无论受损方是否能明确侵权人,物业公司都有被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的危险。
因此不管是从政府、业主,还是从物业公司利益出发,都有给予物业公司对烟花爆竹燃放行为监管权和加强物业公司监管责任的需要。但应如何给予或加强,还应有制度安排,我认为应该有以下几点安排:
1.政府执法部门委托物业公司监管,或建立物业公司与政府监管部门的联动机制。
这种安排能让物业公司监管师出有名,而且能较迅速地处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2.制定物业公约,规范物业管辖范围内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形式制定物业公约规范业主们的行为,并通过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将该行为的监管权力赋予物业公司,以实现物业公司更为细密的监管和服务。
如果能够以物业公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形式规范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仅能构建小区的和谐关系,还能够明晰权责利,解除物业公司被主张因燃放烟花爆竹损害要求赔偿的危险。
“七”乐无穷,尽在新浪新版博客,快来体验啊~~~请点击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