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国家卫生部、监察部、国家发改委、解放军总后卫生部建立规范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 石药集团董事长蔡东晨
案由:
1、我国医疗卫生机构实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来,有效地遏制了药品的虚高定价,一定程度地减轻了患者的“看病贵”问题。自2009年以来,卫生系统着手推动以省级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可以说这样可以大大减轻企业的工作量,有效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但就目前的进展来看,各地的招标规则多样,虽然都强调了质量优先,但对质量的评价标准理解不一,造成质量评价标准混乱,评价体系不科学,企业只能疲于应付。
2、在各省药品招标中,仍有着片面追求药品降价的现象。各省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本省、周边省乃至全国的历史中标价作为标的价,在此基础上再让企业去竞价。另外,多数省份规定本年度中标价不得高于上年度中标价(其它商品在随物价指数的上涨在逐年升价,而药品价格多年来一直在降价),这样使得每次招标,中标价格都在大幅度下降,而另一方面,企业有口难言。这样下去对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3、2009年1月21日年卫生部、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了医疗机构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招标不允许收取企业中标服务费,招标中要有采购量的体现等等,在各省执行中,这些本该医疗机构和卫生系统落实的责任和义务形同虚设。
案据:
1、《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提出“集中采购药品要建立科学的评价办法,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合理划分药品类别,加大质量分权重,并考虑临床疗效、质量标准、科技水平等因素,对药品的质量、价格、服务和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原则上很正确,各地在具体执行中的具体条款制定差异很大,各不相同。
2、国家医药卫生管理部门制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初衷,一是希望通过该制度,以竞价方式解决“药品价格过高”问题;二是希望通过公开的招标程序,实现医院药品采购过程的“阳光化”,纠正药品采购中的不正之风。 然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由于难以平衡药品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利益,从实施开始就争议不断。我国药品价格构成中,生产领域仅占30%,批发领域占40%,零售领域占30%。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降低了生产企业的供货价格,减少了流通环节,对降低药品价格有一定积极作用。但是药品价格过高的原因不仅仅是生产企业和流通环节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加快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是上策。
3、商品是要符合市场规律的,成本也不可能无限降低。经过24轮药品降价后,药品价格中虚高的成分已基本没有了,现在继续压低价格只会将招标价降到成本线,或者成本线以下。这样只会导致两种结果:或者是价格太低,没有企业做了,药品供应没办法保障;或者是企业偷工减料。无论是哪一种结果,都对医改不利,对百姓的健康不利。
方案:
提请国家卫生部、监察部、国家发改委、解放军总后卫生部综合考虑目前医改的进展、各地市场及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1、建立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规范范本,合理划分出质量层次和标准以及价格的分值。对质量有保障的大型药企和市场信誉高的名优企业在层次划分上,予以倾斜扶持,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和老百姓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根据产品的成本情况和多年来的市场实际价格,制定采购产品的标底价,针对经济发达的不同程度可有弹性幅度。不允许各地随意设置“最低价”的限制。尤其是基本药物,更不宜无限度地追求低价。
3、督促医疗机构履行招标书中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检查落实医疗机构在企业中标后的行为。同时,为了尽快深入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基本药物中标后,应明确措施确保中标品种在各级医疗单位按规定比例采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