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的末日
王先金 主编
1-23 湖南郴州腐败窝案 (3)
湖南郴州腐败窝案 原市委书记李大伦被判死缓
李大伦 曾锦春↑
周政坤↓
李大伦、曾锦春、周政坤受贿案一审宣判
红网11月20日讯 (记者 梁建军 曾妍 罗小确 夏琼瑶)2008年11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受贿案和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
李大伦被判处死缓。被告人李大伦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妻陈立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没收被告人李大伦、陈立华受贿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1374.3281万元、违法所得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折合人民币2181.2925万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曾锦春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被告人曾锦春受贿犯罪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3131.84万元、违法所得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折合人民币2877.9万元,上缴国库。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原省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党委书记周政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与同案周政文、周政权犯罪所得及其受贿3027.25万元追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大伦自1999年2月至2006年5月在担任郴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建筑工程、采矿、任职、减免税费、解决贷款和原材料、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陈立华等人共同收受22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404.3281万元。此外,被告人李大伦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1797.7393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曾锦春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曾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期间,利用担任郴州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在矿产承包及纠纷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程承揽及招投标、税费的减免、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及诉讼案件的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和子女(均另案处理)等人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195次,收受贿赂及索贿共计折合人民币共计3151.84万元。其中,曾锦春单独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639.4万元,美元4.25万元。此外,被告人曾锦春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52.72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周政坤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周政坤利用担任省郴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市委副书记、郴州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收受贿赂135.7万元,伙同弟弟周政文收受干股分得红利598万元,感谢费76万元,伙同弟弟周政权采取名借实受的方式收受贿赂370万元,伙同妻子刘阳春收受贿赂1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大伦受贿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其在“两规”期间如实交待了大部分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且退缴全部受贿犯罪所得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被告人曾锦春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民愤极大,且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周政坤能配合侦查机关追赃,该案大部分赃款已追回。
依据事实和法律,一审法院对三案作出了前述判决。
宣判后,李大伦、曾锦春不服,提出上诉。
2009年8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对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和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曾锦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公开宣判,驳回一审被告人李大伦、曾锦春上诉,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诗人·贪官·李大伦
李大伦,57岁,湖南大学MBA工商经济管理研究生,自诩为文人。
李大伦精通做诗填词,出过诗词散文集、书法作品集。从他1999年主政郴州后的口碑而言,很多人表示了他“人不如其文”的感受。在郴州很多官员的记忆里,李大伦有着“霸道”的名声:“每开会必骂人,只不过鲜有脏话。”但他更是1949年以来湖南在任上被反腐铁拳击倒的“重量级人物”。李好大喜功,是一个“唯工程论”的官员,1999年2月至2006年5月担任郴州市委书记期间,一些市政工程迅速确立并上马实施。
“当年权重多风光,一旦贪婪跌深渊。”——这首“诗人书记”李大伦当年“警醒”别人的诗作终究成为自己的写照。
据当地知情人士介绍,首日到李大伦家搜查,赃物装了两车。搜查所获古董,每一件都用木条钉成小木盒盛装,盒子钉了约200个左右。查抄的物品中包括爪子由纯金打造、30多公斤重的玉麒麟,张大千、黄永玉等名家的字画,美国开国时期的连号一元纸币,另有两块贵重的石头,因为过于沉重没能搬走。
李大伦曾特约余秋雨做客郴州,其间大谈文化建设。郴州市政府一位官员向记者透露,他之所以如此大搞城市建设,是为了从中捞钱。其实,李大伦不仅染指建筑开发,煤矿和卖官也成为他主要的“收入来源”。他与常德“文友”邢立新,承包了桂阳到嘉禾的高等级公路建设工程,李大伦甚至直接打电话给市交通局长,要求对方追加1000万元的工程预算。他的另一位朋友,承接“兴隆步行街项目”的常德同乡张锡明,也同属于他的“势力范围”。正是在这两位朋友的“鼎力协助”下,尤其是后者因巨额虚假注资、抽逃资本,而为李大伦政治生涯制造了“滑铁卢”。
案例:嘉禾拆迁案
2003年7月,湖南嘉禾启动占地189亩的珠泉商贸城项目,该项目经郴州市政府批准成为全市重点工程。开工仪式上悬挂的横幅:“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原创者就是李大伦。(有关“嘉禾拆迁案”请见附录)
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大伦任郴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建筑工程、采矿、任职、减免税费、解决贷款和原材料、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陈立华等人共同收受22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404.3281万元。此外,李大伦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1797.7393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罚
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大伦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受贿所得财物、违法所得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上缴国库。
法院认为,李大伦在“双规”期间如实交代了大部分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且退缴全部受贿犯罪所得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
李大伦作品一览
《母亲的回忆》片段:重病缠身的母亲叮嘱大伦要做好人当好官,不可收取别人的财礼。母亲教会了大伦为人处事要有公心。
《岁月如诗》序:字里行间无不洋溢着对读者的高度责任感,无论是现在写的还是过去写的,都是对真善美的热情讴歌,都是对假恶丑的无情抨击,能够给人启迪,催人奋进。 李大伦和妻子陈立华在法庭上
李大伦领死缓很平静
在整个宣判过程中,李大伦一言未发,当法官念到对他的死缓判决时,看不出他有多大的情结波动。妻子陈立华却显然难以接受对自己的判决,当法官宣布她的刑期将止于2016年时,她“轰”的一下瘫倒在地。李大伦侧过身关切地望向一旁的妻子,旁边的法警也赶紧上前搀扶倒下的女被告。在此后的宣判过程中,陈立华再也无力站起,闭庭后是由两名法警架着带出法庭的。李大伦走出法庭时,扫了一眼旁听席,脚下未作稍许停留。
“曾矿长”·曾锦春
人送外号“郴州第一贪”,也是“中国纪委书记第一贪”的曾锦春,他每天的不合法收入达到了二万元,这在人均收入并不高的湖南省,是天文数字。据法庭上公诉人员的陈述,曾锦春的受贿金额几乎与其故乡汝城县的全年收入相当。在曾锦春被“双规”消息传出的那几天,郴州及辖下县城鞭炮响彻云霄,当地报道曾锦春落马的报纸卖到10元到20元一份,复印件也卖到了5元一份。
而在位时自称“告不倒、查不倒、管不倒”的“三不倒书记”的曾锦春这一回却倒得非常彻底。
曾锦春喜好收现金,绝大多数行贿者都是提着数十万现金进入曾的办公室当面交给他的。起诉书称,一个叫首清文的矿主贿赂曾锦春共计人民币710万元。首清文每次送钱都是提着一个纺织袋,里面装着现金,最多一次是50万元。
曾锦春具有一定的反侦察意识,知道现金比银行转账安全稳妥。行贿者都知道他这个习惯,所以用纺织袋装现金,这样就算有人看见,也只会猜测是土特产等物,不会想到是一叠叠的现金。
案例:“双规”农民工
一位在郴州工地打工不愿透露姓名的当事人说:他就曾被曾锦春“双规”12天,要求其指认某位官员受贿。郴州宜章县4位农民耗时五年多举报在当地开矿的企业主黄生福及背后的“老板”曾锦春,他们也都尝过被曾锦春“双规”或整治的滋味。
法院经审理查明,曾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期间,利用担任郴州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在矿产承包及纠纷处理、工程承揽及招标等方面,单独或伙同其妻和子女(均另案处理)等人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151.84万元。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52.72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罚
曾锦春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认为,曾锦春罪行极其严重,民愤极大,且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曾锦春评李大伦
贪官评贪官,有时蛮有看头。据说,李大伦案发后,在湖南省纪委监察调研工作座谈会分组讨论时,曾锦春抢先发言说:“李大伦出事是迟早的事,他台上讲的一套,台下做的一套,表里不一,阳奉阴违,群众反映很大。我曾经在李大伦办公室给他提意见说,‘大伦同志,春风大雅能容物,秋水文章不染尘,要容得不同意见,要清正廉洁!’但他听不进去。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文件下了301个,还是没能防止李大伦这样的领导干部犯错误,这值得我们沉思的。”曾锦春说完这话不久,就在当天晚上,他在会议地点向一名老板索贿20万元。
曾锦春判决书长达360页
郴州官场系列腐败案中,曾锦春和李大伦两人的腐败范围并非只是前者垄断郴州矿业,后者垄断市政工程。曾的犯罪事实也包括插手许多工程,以及买官卖官。对于势力范围的相互渗透,曾锦春和李大伦是相互知情的。2000年,李大伦把曾锦春安排兼任监管市政工程的领导岗位,在曾锦春的监管下,两人大肆插手项目工程。
2000年7月,曾锦春收受一个叫黄生福的矿主50万元,帮助取得荣福煤矿的租赁承包合同。让人吃惊的是,当时黄是曾正在查处的一起受贿案的行贿者。黄生福和彭北京合作开办水泥厂,后来黄生福要求退股由此产生纠纷,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之后,曾锦春屡次利用特权帮助黄生福对付彭北京。 彭北京接受央视采访
2002年4月14日,曾锦春派出公安、纪委数人陪同黄生福运用侦查手段在广州拦截彭北京,用枪逼着彭就范,并将彭戴上手铐带回郴州“双规”,六个人轮流审讯他是否给领导送过钱。八天之后,曾锦春叫彭北京拿出9000多元生活费,在宾馆结账走人。不久,曾锦春坐镇宜章县驱使郴州市法院执行局绕开清点评估程序,直接将彭北京等人赶出工厂,并将这个价值超过5000万元的水泥厂整体九年租赁经营权以580万元拍卖,接手者正是黄生福。黄生福一共送给曾锦春人民币244.5万元。
曾锦春的贪婪可谓“磬竹难书”——对他的判决书仅正文就有60页,判决书里列明的行贿人就达44人,共计195次。索贿共计折合人民币3151.84万元(其中索贿7次,索贿数额为249万元)。
在郴州官员和市民间近年流传着这样一句黑色笑话:“全市的矿都归曾矿长管。”曾频繁以“批条子”和“发牌子”的方式,参与矿产利益的控制与掠夺,一些官员因不愿将煤矿审批权交给他而被“双规”调查,而一些被“双规”的官员给曾锦春送钱后就可以“保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