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的高利贷比赌场还高,再怎么狡辩也是受贿


据今日《湖北日报》报道,武汉市东西湖区交通局原副局长丁昌池以收高利息的方式,向他人收受、索取人民币共计79万余元,昨日以涉嫌受贿罪受审。

这位副局长肯定也懂得一点点法律知识,至少知道受贿是犯罪,法律要制裁的,所以将“受贿”转变成“借贷收息”,自以为在“民间借贷”的幌子下捞取好处费,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可这却是典型的掩耳盗铃。

丁昌池借给某建筑公司经理蔡某20万元,两个半月就变成了30万,月息20%;再借给他30万,三个月就变成了60万,月息高达26%,这样的高利贷,澳门赌场也是望尘莫及。丁昌池如此放贷,蔡某还多次主动向他借贷,要不是有意行贿,谁会傻到如此地步?

天底下就没有“无缘无故的爱”。蔡某之所以愿意在这样的条件下向丁昌池“借钱”,那是因为他得到了丁昌池的照顾,赚取了不该赚的钱财。如东西湖区某客运中心建设项目进行市政工程二期招投标时,丁昌池利用自身职务的影响,让并未报名的蔡某中标。

由此不难看出,丁昌池的所作所为,完全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丁昌池在庭审时,表示自己与蔡某只是民间借贷关系,而非行贿受贿关系,但这样的民间借贷关系显然不成立。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而丁昌池借给蔡某资金的利率,已是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几十倍了。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可以适当考虑丁昌池合理的利息收入,将这一部分收益剔除,余下部分作为受贿款进行定罪。

总之,法律不能按照巧言令色的丁昌池占所言,将如此明显的行贿受贿行为定性为“民间借贷”关系。否则,中国的“受贿罪”,将在极短的时间内,被犯罪分子摧毁。

此外,还应追究东西湖区某客运中心建设项目进行市政工程二期招投标中有关人员的责任,看看他们是否也享受过“高息借贷”的待遇?再举一反三,查查如此混乱的招投标,究竟是那些人在胡作非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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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交通局原副局长放高利贷涉贿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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