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他杀”不应排除监所责任


不要把“排除他杀”说得轻飘飘的

杨于泽

 

      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死法很多,比如“躲猫猫”死、做噩梦死、摔跤死、喝开水死等,而有关部门调查的结果经常说“排除他杀”,似乎这样一来,就撇清了有关部门与非正常死亡的干系,而死者和死者家属只好认命。

      这种“排除他杀”的情况,还在继续着。《武汉晚报》昨天报道,湖北农民薛宏福因盗窃自行车,被公安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日,4月7日死在拘室洗衣池中,而有关部门调查认定死因排除他杀。《今日早报》近日也报道,浙江农民何舍彪因涉嫌盗窃,被关押在武义县看守所,日前意外死亡,有关部门“初步排除了人为因素造成死亡”。

      在押人员非常非正常死亡事件多,按照一种解释,是媒体有闻必录,社会透明度提高,以中国之大,产生了一种堆集效应。这就像近来的问题疫苗事件一样,被媒体报道的多了,就给人一种“此起彼伏”的感觉,其实只是一种小概率事件,其概率仍然在“正常范围”内。

      也许这种解释不无道理,但坏印象终究是坏印象。3月26日,国务委员孟建柱明确表态:最近,一些地方接连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在政府开办的监所内,他杀固然不被允许,在押人员自杀、暴病而亡的多了,也决不是什么正常情况。

      排除他杀之后,有关部门经常宣布的一个死因,是暴病。浙江农民保舍彪的死,据武义县警方说,   是“睡觉时由于心脏骤停”。心脏病,是有关部门为非正常死亡归因时用得较多的一种死因。这大概可以说明中国人心脏不好,很多在押人员心脏不够强健,有鉴于此,有关部门就应该吃一堑长一智,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免得被人把死因赖在自己身上。

      有权机关拘押一个人,是对其人身自由的剥夺,必须对其人身安全和健康负责。有权机关对人犯做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医学处置,就显得十分必要。萨达姆被美国视为大恶人,而美国人抓住他后,也给他做了健康检查。国内一些监所声明,“在押人员的医疗保健状况,是监所文明状况的重要标志”,并且“狱医必须及时对新入监人员进行医学检查”。从制度上说,在押人员不应该暴病而亡。

      一旦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有关部门才会倒推过去,去检查死者的健康状况,结果经常发现他们浑身是病。这不是保障人犯健康,也不是追求“监所文明”,而是为了自我卸责。即便“暴病”为真,也已经暴露了监所对在押人员健康与安全的失职,暴露了监所管理的混乱,完全应该承担管理与法律的责任。

      人们心知肚明,现在各种非正常死法层出不穷,都只是给刑讯逼供、牢头狱霸打掩护的说辞。宣布“排除他杀”之后,事情往往不了了之,“排除他杀”成了“排除责任”的代名词。但我们有理由要求,不论他杀或排除他杀,监所负责人应承担相同的领导责任。如果领导责任一样,有关部门还会放纵“排除他杀”的死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