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北民事赔偿案征集委托代理》
2010年4月8日,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京中北,代码000421)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其于2010年4月2日收到江苏证监局送达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10号),根据《证券法》,基于公司2003年、2004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本身及时任董事、高管的部分相关人员及给予行政处罚。
南京中北违法违规事项如下:
其一,银行借款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是2.66亿元(母公司)。但是2003年,公司还分5次向多家银行机构借款,合计金额2.1亿元(母公司),但2003年年报未披露这些银行借款事项。同样,公司2004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是4.3亿元(母公司)。但是2004 年,公司分14次向多家银行机构借款,合计金额4.45亿元(母公司),公司2004 年年报也未披露这些银行借款事项。
其二,应付票据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的应付票据金额为0元(母公司)。但是2003年,公司曾经分11次在多家银行机构开具41份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306,952,000元(母公司),公司未将这些事项在2003年年报中披露。同样,公司2004年年报披露的应付票据金额为0元(母公司)。但是,2004年,公司曾经分13次在多家银行机构开具42份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333,900,000.00 元(母公司),公司未将这些事项在2004 年年报中披露。
其三,关联方占用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未披露与南京万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南京万众”)的关联交易共有53笔,合计关联交易金额为1,063,053,972.87元(借方)。此外,公司未披露分2次直接向南京万众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具本票,向万众投资提供资金ll,000,00元情况。同样,公司2004 年通过104笔关联交易,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l,234,195,469.14 元,但公司2004年年报未披露这些事项。
其四,对关联方担保披露虚假。公司2003年年报已披露对外担保金额ll,650万元,但是,未披露年内发生的为关联方南京万众开具的三份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担保余额合计为6,483,440元事项。同样,公司2004年年报已披露对外担保金额4300万元,但是,未披露年内发生的为关联方南京万众开具的五份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担保余额合计为4000万元事项。
南京中北于1992年由南京市出租汽车公司改组而成的股份制公司,主要从事南京市内公共交通业,1996年8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总股本为35,168.41万股,其中,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0.06 %,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7.17%。
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日为2004年3月18日,2004年年报披露日为2005年3月12日。2006年5月19日,南京中北董事会公告,其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直至2010年4月2日,中国证监会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历时近四年。目前,南京中北决定对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如无意外,行政复议的结果将维持原处罚决定。
因此,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向广大权益受损的南京中北投资者,征集南京中北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诉讼委托代理。
根据《证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南京中北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南京中北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该案中,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4年3月18日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6年5月19日南京中北董事会公告其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被立案调查日。符合起诉条件的南京中北投资者为:2004年3月18日至2006年5月19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06年5月19日仍持有过南京中北股票且存在亏损者或推定亏损者。
因此,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南京中北股票的对帐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并存在损失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021—61204525,联系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66号9C(20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