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与国际趋势相协调,这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时,将说明书的组成部分修改得与PCT国际专利申请的规定基本相同。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首先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说明书通常应当包括五个部分内容,并按照下列顺序撰写:
(1)技术领域,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2)背景技术,就申请人所知,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3)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4)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5)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专利申请文件说明书的每一部分之前应当给出这一部分的标题。
与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相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并没有本质变化。但是,需要提醒专利代理人注意下述三点:
(1)说明书第三部分的标题应当为“发明内容”或“实用新型内容”,第四部分、第五部分的标题分别为“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不要再称作“图面说明”、“最好方式”;
(2)说明书五个部分的标题应当位于该部分的第一行,单独成行,居于该行之最左侧,标题之前不加顺序编号;此外说明书名称不再作为说明书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说明书名称前不应当再加标题;
(3)说明书第三部分中涉及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解决技术问题的内容,不要再写成“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是……”,而应当写成“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作为专利申请文件,说明书应当有一说明书摘要,概述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但它仅是一种技术信息,其内容不属于发明或实用新型原始公开的内容,不具有法律性效力。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发明和实用新型说明书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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