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路漫漫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知识产权是网络中一个永远无法绕开的症结。很多人都认为是互联网推动、放大了盗版行为。网络的特征是自由、无界、共享,个体逐渐成为网络的核心,也是网络内容的提供者和应用的创造者。同时网络中相对虚化的个人形象决定了,许多网络行为会以个人的偏好、兴趣为出发点,缺乏足够的道德约束。这一点恰恰被许多的商业主体所利用,商业主体从盗版中获取商业利益,同时将盗版行为归结为自由的网络用户,例如视频共享,相对于其他的网络应用,网络视频的盗版认定更加直观可辨。

09年纷争不断的视频分享网站间的反盗版诉讼,实际上并没有让网络视频行业内的盗版问题产生根本性的改变。在行业准则中即存在避风港原则又存在红旗原则,不仅条款间存在缺漏,更重要的是将盗版与否的行为交由个人判断,而不是采用更为标准化、普适性的判断机制。每一个视频分享网站都不能说自己的平台上100%不出现盗版,但每一家视频分享网站都说这种盗版电影、电视剧的上传都是网民行为。这就是赤裸裸的诽谤了,个人用户既无足够的动因上传大量视频,有限的带宽条件和上传速度也不能实现大规模上传。可以肯定的说大量的盗版行为其实是公司行为。既然都是公司行为那么双方间的指责和诉讼可能就是相互挠痒痒缓解行业压力的行为了。这也是指责、诉讼虽多但对行业内盗版问题的解决没有更多成效的原因了。

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个问题不容忽视,就是盗版与反盗版的争论如火如荼,吊诡的是作为被盗的上游主体——视频制作方却没有太多的声音。这份定力的背后是中国现在有将近2500家机构在从事电视剧制作,真正盈利的滞后十几家。2009年全年通过审查的电视剧一共有402部(12910集),可是能进入交易环节的只有几千集,实际播出的还要打一个折扣,其中能播出的电视剧中80%在不足10个频道播出,绝大多数的电视剧最终拍出来的就是一推磁带。对于这些无法在传统播放渠道出现的作品,网络就成为了一个最好的推介平台,能有人点播收看总比放在阁楼腐朽要强得多,对于这部分的制作商而言,自己的作品能作为盗版走出阁楼实际上是令人欣喜的。显然,除非有非常良性的商业循环和经济市场,否则盗版问题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不是互联网的问题而是商业的问题、市场的问题。商业主体间需要通过互联网寻找更契合网络行为的盈利模式,这个过程中难免磕磕绊绊,难免檫枪走火,相信还会有一个漫长的路要走。

我们所尊重的互联网自由、无界、共享的特征其实与文明并不相悖,所谓的文明就是在言行上附加层层的约束,人们采用重复博弈的心态参与,由此产生合作比不合作更好的思想、行为。重复博弈与合作就是互联网用户的主要行为。我们绝对相信自由与共享不会成为盗版的挡箭牌,更不会成为盗版铿锵有力的理由(沈禄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