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老年人现在也十分迫切需要婚姻指导,特别在婚姻现状不能满足自己对婚姻的需求时,更应该得到正确的婚姻指导。千万不要让闪婚闪离成为我们和谐社会中的一种不和谐现象。
在现代社会中,婚姻除了带有人的生理特性之外,从一定程度来看,婚姻的社会特性不断凸显出它的显著性。结婚需要许多物质条件,它绝不可能是“谈得拢”就可以撮合了。照例中老年人对于这一点应该十分明了和清晰了,但是现在却恰恰有一部分不在少数的中老年人忘记了这一点,或者说他们被某种生理需要和社会需要冲淡了对这一点的认识。
必须十分清晰地认识婚姻的法律意义,必须绝对认清婚姻的社会义务和社会责任。当然婚姻首先是一件私事,特别是人体分泌多巴胺,正肾上腺素,苯乙胺和催生素特别旺盛的人生青年期,为了取得爱情的甜蜜感觉一头扎进婚姻的围墙,这是一种社会的普遍现象。在现代社会,无条件地反对社会力量甚至双方家庭力量对婚姻自由的干涉是每个现代人的基本价值取向,这是人性的崇尚。当然这种崇尚也应纳入中老年婚姻的对待上。
随着个体年龄的增长,个体在社会上的关系和牵扯都大大地比年轻的时候复杂得多,承受的婚姻方面的法律负荷也和年轻的时候大不一样,特别是婚姻的社会义务和社会责任,这些都是婚姻考虑时必须认清的重头砝码。在这些重头砝码中不妨挑几个砝码出来看看:个体私有财产的保有和延续,其中包括个体房屋所有权的保有和延续,个体金融存储的保有和延续以及个体其他属于财产的保有和延续。个体家庭关系牵扯的各种义务和责任,其中包括父母兄弟姐妹和子女的关系牵扯以及其中的责任,当新的婚姻一旦成立,还将使这种父母兄弟姐妹和子女的关系牵扯以及其中的责任平添近一倍。
随着年龄的增长,个体分泌多巴胺、肾上腺素、苯乙胺和催生素的能力逐渐下降,保有这些化学物质的适当浓度的能力也在逐步下降;双方在日积月累的常年生活中所形成的习惯,在很大程度上,都比较难以改变,因此在适应双方习惯的能力方面必然大大减弱。而这一切,在婚姻的稳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使中老年人能够比较多地获得婚姻的幸福,又比较多地规避婚姻带来的麻烦,我个人觉得最好的方法是选时同居或者是经过较长时间的试婚后再行结婚。所谓选时同居指的是双方选就适当的时间生活在一起,同吃同住,发生性关系,互相爱护,互相关心。选时可以是每天选定那一段时间,可以是每星期选定那一段时间,也可以是每月选定那一段时间;选时可以是固定的选时,也可以是非固定的选时,这种形式从选时上,有点像摩梭族的走婚。至于试婚的情况,大家都有所了解,这里就不赘述了,其实试婚可以看成是选时同居中的固定长时间选时同居,它就是选时同居的一种先走一步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