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掉央企的房地产毒瘾


 

戒掉央企的房地产毒瘾

 

两会期间,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北京市副市长陈刚也明确表示,随着政府将大量储备土地投放市场,疯狂抢地现象不会再次出现,地王也很难重现。然而,两会结束的第二天,远洋、中信、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就按捺不住内心的渴望,斥巨资刷新北京市土地成交纪录,一日之内接连创造三个地王。央企能如此公然挑衅行政权威,除自恃“共和国长子”的身份向“家长”卖娇耍横外,恐怕只有吸食房地产利润的毒瘾发作、难以遏制,才能解释如此迹近疯狂的举动。

对央企而言房地产的利润甘之若醴,对于社会发展和经济长期增长,央企追逐到的房地产利润却是毒猛于虎。首先,这一行为背离了国企改革的根本要求,视若无睹地任其发展可能让国企改革的大局“跑偏”。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企改革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了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对比上述界定,显然央企顶多可以介入“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之类公共产品的建设,而将大量资源投入到房地产市场中搏利,无疑会弱化在国家安全、高新技术研发等方面真正期待于央企的职能。

其次,央企大肆进军房地产行业,本质上是部门向全民再度征税。央企本为全民所有,又能以全民的信用向银行低成本融资,所筹资金却用来推高房价分割民众的可支配收入,所得利润又未有明确的途径返回全民,即便投资失利也有全民埋单,整个过程几乎不牵涉技术或服务品质的提升,彻头彻尾是部门主导的对国民可支配收入的再分配。上述再分配过程的唯一后果,就是不断强化央企自身的再分配能力,不断促使社会资源,由富有技术创新潜力的项目,向富有再分配能力的部门转移;最终将创新型或生产型社会,转变为停滞或后退的巧取豪夺型社会。

吸毒久食成瘾就会难以戒除。吸毒如此,吸食房地产之利润亦然。必须防微杜渐,在有相关迹象之时即采取断然措施,以科学的手段和步骤对毒瘾加以限制,否则积重难返,更难收拾。

戒除央企的房地产毒瘾,首先是让前者摆脱对房地产的“身体依赖性”,真正从国计民生或国民经济命脉的战略高度,布局央企的行业分布。那些与国家安全、重大技术创新相关的行业,需要长期持续投入,但未见得有短期经济利益的行业,那些因为规模经济等原因要求通过垄断来获得效率和避免市场混乱的行业,或者一些出于特定考虑被明确规定需要央企主导的行业,才是央企应当进驻并有所作为的领域。如果出于战略弹性的考虑,不能为央企制定一个可随时间调整的获准进入行业的“白名单”,那么根据高风险、缺乏战略性、低技术含量等指标制定一个禁止央企进入的行业“黑名单”并严格执行之,当是现实的次优选择。

实际上,中央已经认识到“黑名单”的重要性。2010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十一条”)中提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出台,也提出央企要慎重进入股市、房地产和期货等高风险领域,已经进入这些领域的,要规范程序,严格考核。这些规定和办法的提出,方向完全正确,但不足之处是,在政策提出的同时,就给被规制者留下了腐蚀制度的政策“后门”。一方面要求慎重进入,另一方面又用“规范程序、严格考核”来赋予进入者以“合法性”,从效果上等同于鼓励尚未进入的央企赶紧进入,以免遭逢未来不确定的政策风险。2004年国资委圈定16家地产央企之后,仍有近百家央企插手地产并多次成为“地王”制造者,已经展示了政策“后门”的严峻后果,足为新政之鉴。

戒除央企的房地产毒瘾,根本在于戒除央企对“暴利”的心瘾,这需要对央企内部激励机制进行改革和再造。就性质论,国有企业兼具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这意味着逐利从一开始就不是央企的唯一目标,它还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为了让央企专注于更具公益性、前瞻性、战略性的主业,从2010年开始,国资委甚至将在对央企考核中将对非经常性收益减半计算。立意虽佳,但未必能成事。从激励看,决定央企领导者行为的有两条主线,一是行政级别的晋升,二是在管理层保留更多的可支配资源。决定晋升的因素很多,企业上缴利润是其中一项,如果央企领导者有望通过上缴利润来证明能力获得晋升,那么国资委考核标准的变化有可能影响它们的决策,减少在房地产等非经常收益项目的投资。但是,如果央企数目众多,企业领导人自感无望晋升,他就可能转向不断牟利以获得职务范围内更多的可自由支配资源。因此,扭转央企争取“暴利”的心瘾,根本在于严格限制央企的数量,使企业领导人有足够的预期晋升空间,这样才能让行政部门所期待于央企的社会职责,能够按行政者的意图充分实现。毕竟,央企的主要考核指标不应该是利润最大化,而是既定社会及经济效益目标下的成本最小化。

最后,戒除房地产毒瘾,还需让央企从“有毒”的环境中超拔出来,令其摆脱以大欺小、无往而不利的“竞争”环境。央企举全民之力而设,如果需要竞争,那么它主要的竞争舞台也应该在国际市场。好比一个家庭里,营养分配不平衡,养出一个胖子和若干羸弱孩子,这胖子欺负营养不良的兄弟姐妹绰绰有余,若出门与人相争,很可能发现本是虚胖。杜绝“内斗内行,外战外行”的情况,为中国博取国际层面的关键战略利益,才是央企“竞争”职能的应有之义。

(刊出时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