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几个程序问题


  前面对专利侵权诉讼的实体问题——专利侵权行为以及专利侵权民事责任作一简要说明,现再对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的几个重要程序问题——诉讼时效、诉讼当事人、诉讼地域管辖、诉讼的举证责任、诉讼的证据保全、诉讼的中止、诉讼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和诉前禁令等作一介绍。

  1. 诉讼时效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之日起计算。

  对上述专利侵权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需作下述六点说明。

  (1)该两年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期限。但这不是起诉权的期限,也就是说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还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但当法院查明诉讼时效已届满,则会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2)该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日从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之日起计算。此处“得知”是指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包括确定侵权行为人)的确切事实;“应当得知”是指根据所发生的某一特定事实(如报纸、电视、电台所作的广告宣传)能推得该权利人作为一般人应当知道该侵权行为存在,此时即使权利人实际并未得知仍应视作该权利人应当得知。

  (3)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而无法行使请求权的,由于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并无过错,则此时诉讼时效中止,待上述造成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原因消失之后,再继续计算该诉讼时效。

  (4)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发生(如侵权方在接到侵权警告后表示愿意协商解决),则此时诉讼时效中断,即已进行的时效期限不再计入,待此法定事由消除后(如上述协商破裂)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5)对于连续实施的侵权行为,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侵权损害赔偿应当自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则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法院应判决被告停止侵权。

  (6)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的合理使用费,该诉讼时效从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一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2. 诉讼当事人

  侵权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两个方面。

  就侵权诉讼当事人的原告来说,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专利权人是指依法获得专利权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其可以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该项专利时的专利权人;对于该项专利存在专利权转让或继承的情况下,也可以是通过转让、继承等方式获得专利权的人。

  利害关系人是指除专利权人外,专利权被侵犯时对其有利害影响的人,也就是专利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主要包括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普通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这三类利害关系人作为原告的要求是不同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单独起诉;而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中未另有约定时,只能与专利权人一起作为共同原告起诉。

  对于侵权诉讼当事人的被告,可以是专利法第十一条中规定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等实施其专利的直接侵权行为人。当对同一项专利的上述直接侵权行为是同一人所为,则以其为被告。如果针对同一项专利的上述实施行为由几个行为人所为,则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行为人为主要被告,其他行为人为共同被告,或者分别以他们为被告单独起诉。对于存在前面所述间接侵权行为的情况,通常应当以其所诱导、怂恿、教唆的直接侵权者为被告,但是如果被诱导、怂恿、教唆实施专利技术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时或者依法不存在直接侵权行为时,可以直接以间接侵权者为被告起诉。

     第五十七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3. 诉讼的地域管辖

  “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第五条对专利侵权诉讼地域管辖作了明确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被控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被控侵犯方法发明专利权时,该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对侵犯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时,依照该制造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对于同一项专利,发生多种侵权行为的,原告以某一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为被告,由该被告的侵权行为发生地或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若将他们全部或其中一部分作为共同被告,则可由这些共同被告的行为发生地或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制造地和销售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但是,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在销售地起诉制造者的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

  4. 诉讼的举证责任

  专利侵权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因而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遵循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举证责任基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上述规定,专利权人控告行为人侵权或行为人否认侵权,分别承但提供证据的责任。如果当事人不举证或者举证的材料不能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就要承担对己方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败诉。

  民事诉讼法除规定上述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外,还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由人民法院收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列出了四种由人民法院负责收集的证据: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例如,原告请求法院以被告侵权获利作为赔偿依据时,在提供证据证明侵权成立并申请证据保全后,由法院封存、提取被告账册而查清被告获利情况;

  (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3)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相互矛盾而无法认定的;

  (4)法院认为应当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此外,法院审理侵权案件过程中,举证责任会发生转移,当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对其所主张事实充分举证而达到证明所主张事实的部分或全部的要求,则举证责任将转移到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必须举出足够充分的证据来进行抗辩,否则会得出对方主张成立的结论。

  除上述举证责任转移外,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也存在着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况。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根据TRIPS协议第34条对制造方法专利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专利侵权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按照上述规定,对于制造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在证明该产品是新的以及被告制造销售、使用或进口的产品与采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相同后,尽管此时专利权人尚未提出证明被告产品是采用专利方法制造的证据,举证责任已经改由被告承担,被告此时为证明其不侵权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对于举证责任,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还规定了五种不需要当事人举证的情况: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有效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五十七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5. 诉讼的证据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经常发生侵权人为逃避侵权责任而销毁侵权工具、隐匿财务帐册等情况,如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将会给以后的调查取证和法院的审理工作带来困难,因而,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此外,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审查需要,依职权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证据保全的措施在有些情况会影响被控侵权人的正常经营活动,此时往往还会同时起到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申请证据保全的专利权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七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6. 诉讼的中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中止诉讼的六种情况。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除因为主体原因外,属于其中第五种(本案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1)专利侵权纠纷的被告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该专利权被提出权属诉讼请求。

  对于前一种反诉无效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是否中止审理侵权案件的决定。而对于后一种反诉专利权属纠纷的情况,法院应当中止侵权案件的审理,待权属纠纷终审判决后再以该判决所确定的专利权归属作为侵权诉讼审理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专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对前一种反诉无效的情况法院是否中止侵权案件的审理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通常应当中止侵权诉讼。但是在下述四种情况可以不中止:

  (1)原告所出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所作出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2)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3)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所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4)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被告在答辩期满后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除法院审查后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以外,法院不应当中止侵权诉讼。

  对发明专利侵权案,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并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法院可以不中止侵权诉讼。

  人民法院决定中止侵权诉讼审理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并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一并作出有关裁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7. 诉讼的财产保全

  专利侵权诉讼审理认定侵权成立,侵权方负有赔偿责任,属于给付之诉,为防止被控侵权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藏匿侵权获利而导致诉讼判决的赔偿不能兑现,专利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是否保全的裁定。由于财产保全可能会影响被控侵权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因而申请财产保全时专利权人应当提供财产担保,以备在诉讼审理结论侵权不成立时作为对被控侵权人的补偿。当然,在专利侵权诉讼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有证据表明被控侵权方采取藏匿、转移财产而可能导致最后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

  如果财产保全措施中包括了被控侵权人制造、销售的“侵权”货物,则财产保全措施同时还起到了先予执行的作用。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损害权利人利益的行为发生,以保证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此时,若被控侵权人也提供了担保,为了不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在所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则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8. 先予执行和诉前禁令

  在启动专利侵权诉讼时,有可能被控侵权人已经制造出“侵权产品”,该“侵权产品”的上市或继续制造、上市的行为将会进一步损害权利人的利益,甚至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可以在提出专利侵权诉讼时或在此之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生效前以裁定的形式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这就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在专利权人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后,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专利权人提供担保。对于需要担保的情况下,专利权人不提供担保的,将驳回先予执行的请求。

  先予执行裁定后,被控侵权人不服不得上诉,只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这次修改专利法时,为加大专利权保护力度及与国际接轨,作出了比先予执行更有利于专利权人的规定,按照专利法第六十一条,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其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这就是所谓的“诉前禁令”(西方国家称作“临时禁令”)。针对专利法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5日制定了《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对“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人、管辖法院以及其他有关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1)“诉前禁令”的申请人可以是:专利权人,专利权的合法转让人或合法继承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不提出申请情况下的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2)“诉前禁令”的管辖法院是有专利侵权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提出“诉前禁令”申请时,应当提交证实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和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证据,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还应当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检索报告;对于利害关系人,需要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及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排他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单独提交申请的,还需要提交专利权人放弃申请的证明材料;对于专利权继承人,同时还需提交证明已经继承或正在继承的有关材料。

  (4)申请人提出诉前禁令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将被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责令申请人追加担保,不追加担保则解除有关停止措施;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出反担保而解除。

  (5)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6)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后十五日内应当起诉,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申请人不起诉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

  (7)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或者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第六十一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