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的专利代理(二)


  五、撰写无效宣告请求书

  与委托人准备齐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和确定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之后,就应当开始着手撰写无效宣告请求书。

  1. 撰写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注意的问题

  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撰写质量不仅会影响该请求是否会被顺利受理,更重要的是其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最终审理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对侵权反诉的无效宣告请求案来说,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内容甚至会影响法院对侵权纠纷是否中止审理的裁定意见。

  作为专利代理人,在撰写无效宣告请求书时,应当注意下述几个问题。

  (1)论述理由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阐明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具体分析,决不要武断地给出结论。

  首先要从事实出发进行具体分析,未对事实作出具体分析而仅给出结论,则无效宣告请求不会取得成功。例如,在论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创造性时,一定要以反映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或其他证据作为评价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将权利要求所表述的技术方案与上述对比文件作对比分析,而且应当象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之(5)中所说明的那样,先指明其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并针对每个权利要求具体说明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与其他对比文件或证据的结合方式,从而论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它们相结合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即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最接近现有技术与其他证据所披露的内容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由此证明该专利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以法律为准绳包含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应当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定理由,即为前面所提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所列出的理由;其二是具体阐明该无效宣告请求时应当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规定的内容作出分析。前者已在“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确定”中作了说明,现举例来说明具体阐明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时如何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出发进行分析。若委托人所举的证据与该无效宣告请求所针对专利的申请日前已授权公告的另一件实用新型专利(如委托人本人的专利)有关,该证据是该实用新型专利在其审查期间提交过的中间修改文本,但由于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而不允许,因而授权公告的文本未披露这些超范围的内容,而正是这部分内容可用来与其他证据相结合以否定该无效宣告请求所针对专利的创造性,此时就应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首先指出从该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日起,任何人均可以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查阅其专利申请的案卷,从而就可以获知该中间修改文件的内容,而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公告日在无效宣告请求所针对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而该中间修改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已成为公众可获知的内容,成为无效宣告请求所针对专利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可用来作为否定其创造性的证据。然后再将该证据与其他对比文件结合起来进行分析,以说明该无效宣告请求所针对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应当得到无效宣告请求证据的支持

  首先,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选择应当与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相适应,例如在对一件外观设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另一件在申请日前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申请、申请日后公告的相同的外观设计专利可用作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但此时只能以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或者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可以用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作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其次,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要选择得支持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例如,申请日前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申请日后公告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或实用新型专利文件只可用作否定该专利新颖性的证据,而不可作为否定该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因此不可与其它对比文件结合起来否定该专利的创造性。又如,以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相同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公开使用为理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时,仅以一张写有同样产品名称的销售发票作为证据并不能支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还必须有诸如产品设计图纸、购销合同以及销售产品实物等证据,使其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3)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应当条理清楚、符合逻辑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专利代理人在撰写请求书时,应当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项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并针对每一理由提出证据、阐明观点。若所提证据为多篇对比文件,首先应当指明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并说明其对比方式:单独对比还是结合对比。对于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还应当指明其具体结合方式。对于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分别指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在具体阐述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时,应当抓住专利法实体缺陷等关键问题进行分析,决不要花费很多篇幅论述与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无关的内容。例如,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论述该专利侵犯了请求人另一件在先申请并授权的专利权是没有必要的,而应当将重点放在分析该专利相对于这件在先申请专利和/或其他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和/或创造性上。

  此外,在具体阐述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时要避免出现前后矛盾、逻辑混乱。千万不要为强调某一观点而作出与其他内容相抵触的论述。例如,在分析权利要求无创造性时指出该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技术特征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但随后又指出该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未予以充分公开。对同一内容作出了前后矛盾的分析,会对该无效宣告请求带来不利的影响。尤其是,引用的证据中出现了前后矛盾的内容,有可能会导致对这些相互矛盾的证据均不采信。

  2. 无效宣告请求书的主要内容和格式

  无效宣告请求书的首页应当采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印制的表格“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书”,填写表格中的有关内容——即与请求人、专利代理机构、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事实和理由、附件清单等有关的内容,其中请求人内容填写不下时,可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附页续写。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事实和理由通常采用请求书正文的方式提交,成为请求书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可按下述格式撰写。

  (1)无效宣告请求的对象

  在请求书正文部分首先应当说明该无效宣告请求是针对哪一件专利提出的,以及该专利的概要情况,通常可采用格式句:

  “本请求人对专利号为ZL××××××××、专利权人为××××、名称为《××××装置》的发明专利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的申请号为××××××××,申请日为××××年×月×日,优先权日为××××年×月×日,公布号为CN××××××××A,公布日为××××年×月×日,授权公告号为CN××××××××C,授权公告日为××××年×月×日。”

  (2)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接着,应写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其法律依据,可采用下列格式句:

  “本请求人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上述发明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条第×款有关××××的规定(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无效宣告请求的目的

  在此之后,应当明确说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要达到的目的,即请求对该专利权宣告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

  请求人若认为该专利的全部内容都不应取得专利权,则请求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此时可写成:

  “本请求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如果所提供的事实和证据只能证明其中部分权利要求不应当授权,可对该专利权提出部分无效,例如可写成:

  “本请求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权宣告部分无效,即权利要求×和×不应得到专利保护”。

  (4) 根据所提事实和证据具体阐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这一部分是无效宣告请求的核心部分,应当针对所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作出具体分析,条理清楚地阐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通常,这一部分应包括两方面内容:

  (i)编号列出所提出的证据,必要时写明其公开日期;

  (ii)以这些证据为依据,具体论述这些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在此基础上针对授权的权利要求书和/或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分析,阐明所主张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正如前面所指出的,在具体分析论述时应当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规定进行,为此最好先给出分析论述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内容和审查指南具体解释的内容,在此基础上说明对上述内容的理解,然后通过对具体事实和证据的分析阐明无效宣告的理由。

  (5)附件

  最后,应当附上有关证据的原件或复印件(必要时附上相应的公证证明材料)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书的附件,对于外文证据,还需要附交该证据中有用部分的中文译文。

  六 无效宣告请求的提交与形式审查中的专利代理工作

  1. 无效宣告请求的提交

  在准备好证据和撰写好请求书后,就应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并附上所涉及的证据。

  凡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无效宣告请求手续的,则应当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此外,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最迟不得晚于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缴纳并缴足,否则会视为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对于侵权反诉无效请求案,通常应当在自收到侵权诉讼通知书之日起的答辩期(即十五天)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才有可能暂时中止侵权诉讼的审理,因而对这类请求案有两点需要注意之处:其一是在证据尚不完备时先在该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然后尽快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相关证据,在自请求日起一个月内补充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以及补交其他有关证据;其二应当首先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拿到缴费收据后立即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附上有关证据以及该缴费收据的复印件,从而就有可能在当天或第二个工作日得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从而保证在侵权诉讼答辩时附交此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以便提出暂时中止侵权诉讼审理的请求。此外,在此时还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审判或者处理该专利侵权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审查状态通知书。

  对形式审查期间各类通知书的答复

   在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形式审查阶段,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通知书主要有下述几种: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视为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通知书、视为未委托代理通知书、驳回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由于上述通知书是针对不同情况作出的,因而除受理通知书外,无效宣告请求方的专利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书后首先应弄清该通知书是针对什么事由发出的,针对性地克服通知书中所指出的问题或采用相应的法律补救手段。

  (1)对补正通知书的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补正通知书主要有两种情况:其一是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标准表格规定格式;其二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未提交委托书或者委托书上未写明委托权限或存在其他缺陷。

  对于前者,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对无效宣告请求书进行补正。

  对于后者,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委托书或者补交写明委托权限或消除其他形式缺陷的委托书。对于无效宣告请求人属于涉外类型的,对此更应予以足够的注意,若不及时补正则会导致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在指定期限内的补正文件仍不合格的,该无效宣告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处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无效宣告请求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情况很多。

  对于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授权的专利提出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法律救济手段,例如对还处于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可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意见,说明理由,并附交必要的证据,但是该证据若属于非公开出版物的公知公用情况,则在专利申请审查期间不一定会被采用,此时应当继续关心专利公报,待其授权之后再重新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对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全部无效的,则可以将此消息转告委托人,这样的结果已达到了委托人的目的,因而无须再采用相应的其他法律救济手段。

  对于由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或证据等不符合规定而导致不予受理的,则应当针对不同的情况,或者另行确定符合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或者指明或补充支持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证据,或者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该外观设计专利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的处理决定或判决,在此基础上再次提出新的无效宣告请求(3)对视为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通知书的处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视为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通知书主要有三种情况:其一,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缴纳或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其二,未在指定期限内对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书给予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其三,涉外的请求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无效宣告请求时未提交委托书或委托手续不齐全而又未在补正通知书指定期限内予以补正。

  对于上述三种情况,均可采取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法律补救手续,与此同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并消除原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缴费、补正或者提交合格的委托书或补齐委托手续)。但是,除侵权反诉并打算要求暂时中止侵权诉讼审理而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有时间要求的情况外,通常不建议采用此法律补救手续,因为这时倒不如另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由此可省下恢复权利请求费。

   (3)对视为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通知书的处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视为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通知书主要有三种情况:其一,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缴纳或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其二,未在指定期限内对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书给予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其三,涉外的请求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无效宣告请求时未提交委托书或委托手续不齐全而又未在补正通知书指定期限内予以补正。

  对于上述三种情况,均可采取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法律补救手续,与此同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并消除原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缴费、补正或者提交合格的委托书或补齐委托手续)。但是,除侵权反诉并打算要求暂时中止侵权诉讼审理而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有时间要求的情况外,通常不建议采用此法律补救手续,因为这时倒不如另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由此可省下恢复权利请求费。

  (4)对视为未委托代理通知书的处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视为未委托代理通知书仅有一种情况,即非涉外的请求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无效宣告请求时未提交委托书或委托手续不齐全而又未在补正通知书指定期限内予以补正或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补正文件仍不符合要求的,此时,该无效宣告请求仍可被受理,但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无效宣告请求的有关手续。若委托人仍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时,则应当重新提交委托书和办理相应有关手续,其中包括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和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

       (5)驳回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宣告请求形式审查阶段作出驳回无效宣告请求的,仅有一种情况:对已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经审查认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后,驳回无效宣告请求。

  对于上述情况,建议分析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为何不符合受理条件,另行提出符合受理条件的无效宣告请求;不建议采用向法院起诉的司法救济手段,因为司法救济的手段要花费相当大的精力,更何况在这种情况下多半是因为自身工作失误造成的,对于因自身工作失误而向法院起诉是不会取得胜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