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工商局注册登记为股东张某设立,一直由张某运作。某日,张某接到法院的应诉传票通知,原来张某被澳门居民周某起诉了。周某诉称,周某与张某约定,由周某为甲公司出资,但以张某的名义在工商局登记,周某才是甲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要求法院确定周某的股权。周某提交了几份证据:周某与张某的书面约定、交付给甲公司钱款和货物的票据、张某每个月向周某报告公司运作的邮件及传真。请问:周某是否能被认定为甲公司的股东? 周某为澳门居民,其在内地投资设立公司必须经过相关的审批,与张某约定以张某的名义在大陆设立公司,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应确认双方的约定无效。另外,周某给付给甲公司的钱款和货物不能说明是给甲公司的出资,张某给周某报告公司情况亦不能证明周某享有甲公司的股东权利。因此,周某不能被认定为甲公司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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