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天内可退货”亦是对商家的保护


王攀

通过网络或是电视购买的东西,拿到手之后发现“此货非彼货”怎么办?“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面对上述的表述,您千万别太惊讶,因为这可能成为日后新《消法》中的法定条款!(5月11日《扬子晚报》)

将要修订的《消法》第九条规定: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就是这一“30天内可退货”条款,让很多人担心一些消费者会滥用它,进而刁难商家。理论上讲,是有这种可能的,但现实中又不太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因为消费者购物的目的在于消费,而非刁难。再说,还有“不影响再次销售”这一限制。

事实上,现在一些大商场都有一定期限内顾客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而且有的规定期限还比较长,也没见过有人不怕麻烦反复买东西退东西以此为乐刁难商家的,相反,对于这样的商场,更多的消费者喜欢到里面买东西,因为在这样的商场里购物让人放心。

在我看来,“30天内可退货”不只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是在保护商家的利益。有数据显示,电子商务在中国高速增长,2009年交易额接近2500亿,相比2008年增长在100%以上,全国电子商务站点数达1.56万家,访客量增长61.29%,其中B2C(商家对顾客)站点访客量达2.46亿。应该说,这是一个庞大而快速增长的行业,这个行业需要顾客和商家共同呵护,而且,主要是商家的呵护。因为,任何一个行业,都需要有顾客来支撑,如果没有顾客,销售业绩就会下滑,这个行业就必然会不景气。

那么,如何聚集顾客呢?目前网购、邮购等非固定场所销售方式,因其经营成本低、购物方便等深受商家和顾客的喜欢,再加上网络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也为这一行业提供了机会。但在中国,由于市场经济不成熟,商业伦理发展不足,这样的购物方式又会隐藏着风险,比如媒体报道的顾客“所见非所得”、网店信用造假等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尤其需要保护顾客利益,维护消费者对这一购物方式的信心。一个头次网上购物就上当受骗的人,肯定会犹豫要不要二次网购;而且,他身边的人也会因此对网购抱有戒备。相反,如果一个人首次网购就很愉快,那么他会继续进行网购,而且还会向身边的人推广这样的购物方式。

但很多时候,我们往往认识不到这一点,把商家和顾客当成一对敌人,总以“零和游戏”来判断一些法律法规,认为对顾客保护的多了,就一定会伤害商家。事实并非如此。在商业史上,任何一个商家的成功,无不是充分尊重顾客、方便顾客而获得的。退一步说,即便“30天内可退货”这一条款被一些人利用,商家也会赢得同情;但如果没有这样充分保护、方便顾客的条款,一些商家有悖商业伦理的经营行为,就有可能对非固定场所销售这一行业造成“一颗老鼠屎坏一锅汤”这样的糟糕局面,这可不是商家愿意看到的结果。

http://news.sina.com.cn/c/2010-05-11/05052024403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