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矛盾引发极端事件的关键是工会缺位


王攀

中华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日前接受中工网采访时表示,当前备受关注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关键在于提高工人待遇。张建国称,当前劳动关系矛盾增多,预示着尽快出台政策措施,切实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已经刻不容缓。(5月12日《新京报》)

张建国分析称,近些年来我国出现了一些由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的群体性极端事件,如“通钢事件”以及部分地区“出租车停运事件”,其重要原因是普通职工的收入水平低、福利待遇差,“据前两年的不完全统计,因收入分配和保险福利问题引发的劳动纠纷占劳动纠纷的65%以上,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作为工会系统的一名领导,张建国正确指出了一些群体性事件是因普通职工工资低、福利差引起的,以及这些事件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但却忽视了或者回避了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即,劳动关系矛盾缺乏有效解决渠道,以至于原本普通的劳动关系矛盾最后上升到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极端群体性事件。而由于“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等词在社会上又很敏感,是负面的,甚至是要制止和打击的,以至于更进一步激发了劳动关系矛盾。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职工与资方博弈,更多是以工会出现。工会代表工人与老板谈判,甚至组织罢工等,维护和争取工人的利益。尽管工会自由度大,但毕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工会即便组织工人运动,也会在合法的秩序里。这种工人运动只会给资方、政府、社会造成压力,但一般不会伤及无辜,因为貌似激烈的工人运动,都是合法有序进行。

但如果工会当甩手掌柜,那么,工人要么逆来顺受,老板说怎么办就怎么办,在沉默中死亡,要么在沉默中爆发,自己组织起来向资方讨权利。但因为没有工会有效组织,集体抗议就会出现群龙无首,就必然伴随着过激行为,进而伤害无辜。吉林通钢事件就是如此,由于职工不满吉林省国资委对通钢股份的调整,就集体抗议,最终酿成打死一名职业经理人的严重后果。试想,如果工会在其中有效组织、有效约束,抗议还会引起这样严重的后果吗?

制度保障和工会争取是涨工资的两个轮子。但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国家提高职工工资往往是一条腿长一条腿短,即主要靠国家的法律制度保证职工工资增长,而工人组织工会,以谈判等形式要求提高工资在现实中实行得并不好。因此政府要为“工会争取”这一涨工资途径提供环境。工会通过谈判等方式实现涨工资,是实现劳资和谐的最有力的途径。在有利于增加工资又不危及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工会在提高职工待遇方面应该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只有这样,职工工资增长在“制度保障”之外,“工会争取”才能发挥更多作用。

如果认识不到一些因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是工会缺位造成的,不让工会真正成为工人的娘家人,仅仅靠一些政策提高工人工资,那就不可能一劳永逸解决工资增长问题。这些政策至多只是缓解一下劳动关系矛盾,等到下次普通职工因无法忍受低工资、差福利而在沉默中爆发进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时候,国家再临时调整一次而已。权利是争取的,从来不是恩赐的。靠政府帮助、靠企业良心发现来提高工人工资,还是免了吧。

http://news.sina.com.cn/c/2010-05-12/02442025110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