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讲义(157)


  我国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长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允许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但一般不允许缩短折旧年限。外企所得税允许对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以及长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缩短折旧年限;在折旧的方法里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对确实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要逐级上报总局批准,后来,国税发[2004]80号文取消了审批。取消审批后,企业对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保持现行折旧方法的稳定;对新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及已投入使用并采取税法规定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确实需要采用或改用税法规定以外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的,企业可自行确定,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或改变折旧方法后的首个纳税年度,在报送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附送该固定资产采用或改用的折旧方法、具体年限以及原因等说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进行论证,必要时可实地调查。凡原因不充分、情况不属实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作出调整,维持以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为了继续发挥加速折旧这一间接优惠方式的作用,参照国际经验,《条例》保留并统一了对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