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海冤案办案者已升迁追责”一个都不能少” 刘效仁 今年4月30日,被同村人赵作海“杀害”10多年的河南省商丘市赵楼村村民赵振裳突然回家。此时,赵已经被判服刑11年。赵家亲属反映,赵作海遭受刑讯,包括赵的前妻赵小齐(音)。“用棍子打我,让我跪在砖头上,砖头上还有棍子”,但一直否认丈夫作案。一名民警称当时确实鉴定过,不过当时的技术条件有限,无法确定死者身份。警方同时表示当时办案者已不在岗。赵作海的案件负责人朱培军现任商丘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局长,丁中秋已官至柘城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罗明珠后来也调入商丘市公安局工作。( 2010-05-10 京华时报、07人民网) 杀人大案,人命关天,岂能不慎而又慎。所以,刑事司法因关乎生命、自由等诸多基本权利而尤为世人瞩目。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在刑事司法各个环节的环环相扣之中,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最终实现公正判决的结果。事实就决非模棱两可无法确定的事实,亦非捏造的虚构的假证据,而是由证人、证言、证据、证物等打造的一条不可颠覆和摇动的证据链条。这是司法必须恪守的常识和底线。然而,连死者身份都无法确定,公、检和法三机关就联手判了赵作海重刑,是拙苯透顶还是蛮横至极?在这起冤案中,我们看到的正是三方对证据链的漠视,刑讯逼供,草菅人命。 一年后的尸首从何而来?既然被断肢,残肢在哪里?赵作海作为元凶,作案时间、地点、杀人的工具、抛尸的过程如何形成证据链?既然技术条件有限,死者的身份存疑,凭什么判其死缓?活着的赵振裳哪去了?有没有派人查寻?赵作海遭刑讯逼供:坐啤酒瓶,喝辣椒水,困了就在头顶上放鞭炮,包括赵妻以及被称为与赵相好的 甘 女士均被刑讯,何以无人举报?无人查究?入狱之后,赵曾表示过对判决有异议,时机成熟会提出申诉,但至今并未正式提出申诉,背后又隐藏了何等的黑幕?仅仅因为“技术条件有限”,还是漠视公民的基本权利,蔑视法律天平的尊严?即使存在着错捕,何以又错误的公诉,错误的判决?难道就没有一个执法司法者提出过疑义,发出过不同的声音?既然是带有疑惑的判决,当事公检法三方何以无人继续追根寻底?仅仅因为对方是个老实巴脚的农民,毫无官场背影和权势资源,就可以枉屈?只要有人顶杠,另一条命案悬疑依然可以高枕无忧?其人性何在,良知又何存? 我们终于看到,当年佘祥林冤案形成的原因不外乎是,警方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办案人员在 “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把握上,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护,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缺乏应有的基本尊重;政府权力部门干预,使得办案机关不能真正实现有效地“互相制约”,导致一错再错;侦查队伍破案急功近利,甚至以此邀功请赏---(2005年04月05日 南方都市报)赵作海案是否犯了同样的毛病?当地有关部门表示如果在办案或者在处理过程中有违法的情况,该处理谁处理谁。既然死人复活了,当初赵振裳是将赵作海砍伤畏罪潜逃,赵十年的冤情显然是百分之分的错误?当务之急是释放赵作海,还其清白自由之身,而不要让繁琐的调查程序将赵作海羁押下去。 现在说怎样赔偿,我深觉得都没有多有实际意义,青春难在,破碎的家庭难圆。但对个人的追责,则一个都不能少。制定冤案的当事人,却因为当年的破案享受了荣耀和升迁,必须把这些非法所得吐出来,必须为滥施刑讯制造冤狱付出代价,非如此不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也不足以讨还社会公正。当然,最根本的还是要从制度从机制体制方面,铲除产生冤狱的司法土壤。比如杜绝刑讯逼供,必须靠制度保障。违者不仅要开除公职还要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接受警察讯全过程,都要有律师在场,全程录音录像;在证据制度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口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尤其当确立“疑罪从有”的现代法治理性,宁可放纵一个坏人,也决不冤枉一个好人— --否则,我们就很难杜绝“佘祥林案”再版!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5/10/c_1282955.htm http://news.163.com/10/0509/03/667BSD 2M 000146BD.html http://news.163.com/10/0506/21/661IAATU00011229.html http://www.china.com.cn/chinese/law/829302.htm 通联:刘效仁,安徽省砀山县道北东路45号,235300,05578095386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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