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海”案能否成为法治改革的契机?


赵作海差点没了命,这生命悬于一线的事,不过就是一些地方的党的干部在会议桌前几句话决定了的。如果用“草菅人命”来形容死刑权上收前的中国司法体系,并不为过。制度漏洞实际上给予了部分人轻易剥夺他人生命而不用承担责任的机会。我不知道这样被怨死的老百姓到底有多少?

赵作海算是命大的。大难不死,是不是必有后福?此案日益引起公众舆论的关注,并将话题纵深引入司法权独立这个话题上来。政法委到底是个什么样的东西?政法委书记可以凌驾于法律体系之上,这在法治国家简直不可思议。所谓政法委书记,不过就是一个普通的党员干部,然而他却成了党的代表,党的化身,他的意见就是党的意见。党来领导法制,变成了党的代表凌驾于公检法之上,这名普通的党员干部一下就具有了掌握别人生命权的上帝般的人物了,这不是荒谬到了可怕的制度设计吗?

当然,现在这种轻易取人性命的事不容易发生了,因为死刑需要最高法院最后批准。但在最高法院,那个权力仍将被一小部分人以党的决定的名义下达。这大概还是50步和100步的区别而已。而死刑之下,其判决过程不仍然会由各级地方党的干部所把持吗?如果党的政法委可以替代公检法系统,那么公检法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这样的制度,老百姓只能寄希望于那个管事的人是包青天式的好干部,这种假设和摸六合彩的几率不相上下。而且一旦某地老百姓知道当地那个手握生杀大权的官员是个贪腐官员,人民所能选择地只能是投其所好,该地法制系统一定是乌烟瘴气、肮脏不堪了。这就是一只老鼠害一锅汤的典型案例。

解决这些问题的逻辑基础在于,不能有任何人或团体凌驾于法律之上,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检法独立之后,应接受全体公民的监督,对上可以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此路何其漫长,忽然想起屈原那句概叹“路漫漫其修远兮”,吾辈当“上下而求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