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要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两件事情要做:一是把珠三角地区的落后生产力通过“双转移”的方式向广东“东西两翼”转移,腾出产业提升的空间;二是就地升级,培育或引进新兴产业,使之成为广东经济新的增长点。日前广东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所提出的“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就是在新形势下广东就地升级,培育经济新增长点的重要举措。《意见》专门提出近期重点抓好三大产业,包括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和半导体照明产业。个人认为,要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产业链条问题。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链条可以很长,譬如说半导体照明产业,芯片研发属于上游,芯片制造和封装属于中游,半导体照明产品的营销和应用属于下游。如果广东能够在短期内建立半导体照明的完整的产业链条,当然是我们求之不得的事情,可是产业链条的形成,既需要时间,也需要资源和条件,也许建立完整的产业链条是我们长期努力的目标,可是在中短期之内,我们需要面对现实,就是芯片的研发需要耗费大量资金,而且风险高,一般企业无意介入,政府可以提出采取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措施,可是这些支持和优惠并不足以让企业冒如此大的风险介入产业链条的上游领域,因此,风险投资在此应该发挥重要作用。可是自1992年广东成立首家以风险投资为名称的公司以来,介入高新技术企业的上游研发的风险投资少之又少,声称自己是风险投资的企业和基金大多热衷投资于较低风险而回报不一定低的中下游环节,风险投资投向与政府所期望的“错位”可能会制约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当然,从发展战略的角度看,广东集中资源先在产业链条的中下游做大做强,再通过产业政策引导企业转向上游可能是比较现实的选择,毕竟应用技术研发和市场拓展也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重要环节。二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市场环境问题。上述产业发展的载体是民营企业,这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过去十多年来,省政府最积极做的事情之一是推动产学研合作,应该说,广东的民营企业也得到了实质性的帮助,以新能源产业为例,珠三角地区有不少民营企业成功转型成为新能源领域的参与者,譬如一家在东莞原来从事柴油发电机生产的企业成功转型为垃圾发电和生物质发电的企业,该企业最近在四川帮助灾后重建的一个地级市下辖的农村地区建立发电厂,利用当地的生物质发电,所生产的电力除了满足当地农民的需要外,多余的电力需要卖给当地的电网公司,而当地的电网公司也承诺用某一价钱收购该公司在当地所发的电力。可是,该企业担心的是,在灾后重建的特殊时期,当地电网公司可能受到当地政府的压力或者得到了政府的财政补贴才愿意以较合理的价钱收购该公司所生产的电力,如果形势发生变化,电网公司可能以各种理由压低电力的收购价,如果企业不从,电网公司可能威胁不再收购该企业所生产的电力。由于电网公司身兼“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角色,民营企业担心其巨额投资的回报受制于市场规则的缺失或者名存实亡而得不到保障,其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愿可能就不高了。可见,技术创新、产学研合作只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充分条件是必须营造有利于这类产业培育和发展的制度环境,包括理顺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关系,这在自2008年11月以来,我国政府推出了四万亿的刺激经济的方案,引发了“国进民退”的猜测后,此举尤为重要。三是政府财政支持的方式问题。《意见》提出,为了发展半导体照明产业,政府将实施“千里十万”半导体照明路灯示范推广工程。表面上看,通过包括政府采购在内的措施对有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给予财政支持是无可厚非的,一段时期内也是有成效的。可是,由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的复杂性和长期性,注重GDP数字的地方政府动用财政资金去支持企业发展相关产业,要么是杯水车薪,企业抱着“不要白不要”的心态取得该笔资金,到头来该笔财政资金无异于“打水漂”;要么制造了新的不公平:就算该企业确实使用了该笔财政资金进行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上游研发,而又很有成效,产生了技术发明,但是该项技术的知识产权是该企业独有呢,还是应该与公众分享呢?很显然,是该企业独有,这明显违背了财政资金使用的公平性原则。当然,有人会说,即使该企业垄断了该项技术,如果该企业成功培育和发展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社会整体也会从中得益,值得关注的是,国家不限制发展的任何产业,无论是否战略性新兴产业,从长期来说,都会对社会带来不同程度的利益,问题是利益在不同企业不同人群之间的分配比例是不一样的。因此,政府的当务之急,是要重新思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财政支持安排,这实际上又属于制度创新范畴了。
(作者为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