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报载山东一家年产量千万斤的油脂厂,竟然用棉籽油和大豆油加入花生油香精进行勾兑,并且“贴上什么牌子就是什么牌子,油都是一样的油”。随后精美的外包装和名人广告效应,创造出了价格不菲的“压榨一级花生油”。尽管这条新闻被广为传播,但消费者似乎对这类新闻习以为常,相信很多人认为“食品安全本身离我们很远”,认为“明星代言的产品出问题也在情理之中”,顶多骂上几句这样的缺德企业和唯利是图的明星,赞美一下媒体又立了一功也就完事了。但是,作为我们的政府和其主管部门,是不是也可以象普通消费者一样“无奈”而过?这样的事件层出不穷,是不是真的不能根治呢?
不用花生就可以生产出一级压榨花生油,听起来滑稽可笑,但这绝不是山东企业特有的“智慧”,人家早年就发明了不用母鸡就能生产鸡蛋;当普洱茶走红时,全国各地都在生产普洱茶;当铁观音走俏时,全国各地也都出厂铁观音;不用向国外进口,国内生产就有很多洋货;只要能写好说明书,没疗效的药品也能摆上柜台兜售;我们还可以大胆断言,当中国奶牛都死光的时候,各牛奶生产企业照样能提供无限量的鲜奶。而且只要企业能做出产品,就一定能卖出去,这样的“宽松市场”是谁提供的?又是为谁服务的?
当“三鹿”事件爆发后,《食品安全法》快速出台,一些人对新法的推出欢呼过,也有人邀功过。本来有法可依是件好事,然而《食品安全法》却一再暴露出其充当不法企业帮凶的角色。一是食品安全的监督,有了法律明文规定与无法可依没啥区别,食品安全监督的问题没有体现出新法的特别之处,更多的食品安全事件照样是消费者做了试验品而暴露,或者是某家媒体记者暗访发现,而主管部门日常监督过程中抓住的却很少,更为可笑的是如同“不用花生就能生产出的花生油”,也都有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号,在主管部门眼里却是合格产品。二是问题食品召回制度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只要生产企业不认为是“需要召回的”就可以不召回;就算企业被迫召回了,也可以改头换面再进入市场销售,三鹿奶粉阴魂不散就是铁的事实!三是明显代言的规定,给了明星太多推卸责任的理由,因为假货有了检验监督部门的批准文件,明星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可能被追究责任的概率几乎为零。
我们有这阵容庞大的政府各主管部门,其中的食品安全监督机关也是人满为患,当然我不是主张食品安全监督要搞人海战术,毕竟我们还有法律制度。只是我们看到有了《食品安全法》后,食品安全问题并没有多大的改观,山东不用花生的花生油出厂销往全国各地的事件不是偶然的,也不是今后不会再发生的。我不禁要问一句:我们的《食品安全法》究竟有啥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