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社会正在快速迈向法制社会,我们的教育随着有关法律的颁布实施逐步迈向公平,公开,公正。但目前的法制却出现一边倒的状况:偏向了对儿童的保护,偏向了对受教育者的保护。保护多了,显的制裁就少了。满足一般的青少年教育的学校逐步完善起来了,对有特殊的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却相对滞后;对教师的要求告了,对学生的行为放宽了;尤其对那些达不到犯罪行为却屡教不改,影响了正常教育教学行为的学生的处罚更是无所依据。
比如:“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这个规定怎么理解呢?不禁发问:一是批评教育有多大的效力?二是批评教育了依然故我又该怎么办?三是如果影响恶略,学校和教师乃至家长都无法管教又该去找谁?送哪里?四是家长袒护的情况下谁给学校和教师做主?
再比如:“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这个规定也想发问:学生的权利是保护了,无论学生在课堂上有什么行为,老师都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但老师的人格是不是就可以不被尊重?曾经见过一个初中学生在上课期间,故意在老师面前嗑瓜子,这个时候,那条法律法规让这个老师做参考来处置这个学生?无论打、骂、罚、或者轰出教室都是对学生人格和受教育权利的伤害,但学生的这种行为无疑是对大多数学生收教育权利的伤害,却没有相应依据去管理学生。我们国家也制定了学生行为规范,但却没有制定出倘若违反这些规范该如何处置。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失。
再比如:“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也让人忍不住思考:人民政府极其有关部门,那些是有关部门?这些部门该做些什么?什么样的周边环境就是有安全保障的环境?如果出了问题该追究舌的责任?
由此得到的结论是:我们的一些法律还有待继续完善,比如制定出学生在校违反校规校纪和行为规范的处置办法;我们的教育法律中的一些条款还有待进一步细化,比如那些部门必须对学校安全负责。只有这样,我们教师在做管理工作时才能真正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