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解读财税[2008]160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注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文件,对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做出规范;并明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停止执行。
财税[2008]160号)文件规定的税前扣除包括两部分:一是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二是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的范围
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讲义(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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