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讲义(276)


  (五)捐赠资产价值的确认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1、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2、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六)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1、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

  2、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

  4、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5受到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存在第1项情形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存在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情形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第3项、第4项情形,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