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益性社会团体申请税前扣除资格的程序
符合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1、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分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提出申请;
2、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可分别向省级财政、税务(国、地税,下同)、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可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3、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4、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分别定期予以公布。
(四)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需报送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民政部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组织章程;
4、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5、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讲义(275)
评论
7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