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院关于小产权房买卖的答复


     

    自从画家村小产权房买卖纠纷尘埃落定后,北京市各区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私有房屋买卖时均会参照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京高法发[2004] 391号)审判,在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将房屋增值部分及区位补偿价的主要部分支付给买房人,而在2009年月份,情况发生了变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1、  对于合同的效力仍然应认定无效。

2、  对于区位补偿价则要看时期,对于诉讼期间未列入拆迁项目的涉案房屋,区位补偿价可不予处理,待到列为拆迁项目后由当事人再行解决。

3、  第2项的规定是适用于卖房人起诉的情形,不适用于买房人。

 

 

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

 

刘玉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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