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承办卖房人的一起原本并不复杂的小产权房屋买卖案,却出人意料的引出了共六次诉讼,有感而发,记录如下:
第一次诉讼,买房人在与卖房人签订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后,因为面临拆迁,卖房人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而买房人认为合同有效,不同意卖房人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双方的合同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基于买房人不同意同时解决房屋升值部分的归属,判决合同无效。
第二个诉讼,买房人上诉,认为北京市高院的会议纪要与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相违背,请求改判,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个诉讼,买房人诉至法院要求将房屋升值部分判归自己所有,因为在上一个案子,原鉴定结论已过期,买房人要求以现有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赔偿,卖房人不同意。法院判决以原鉴定结论为准,将增值价值的百分之七十判归买房人。
第四个诉讼,买房人上诉,认为原鉴定结论过期,不能作为认定依据,要求改判,中级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五个诉讼,因为买房人不腾房,卖房人诉至法院,要求买房人给付使用房屋期间的房屋占用费,法院给予了支持。
第六个诉讼,买房人上诉,结果同样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可以一个案件就解决的事情,却经历六次诉讼!哎。
刘玉庚律师
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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