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当中,这一份签订的合同究竟属于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这涉及Z某在工作中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性质,并由此决定Z某能否获得工伤赔偿的问题。
Z某是一名司机,在为企业运输物品时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汽车倾轧,致其受伤,其向企业当地区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Z某工作单位的企业主W某则认为,自己与Z某签订的是劳务合同,申请人W某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向该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该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维持了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申请人W某于是向该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W某提出的证据有:其与Z某所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劳务合同,并一直商议Z某以跑运输的趟数及其货品提成为其工资组成的单据等等。
而经法院审理查明,尽管两者签订的合同名为劳务合同,但是审查其合同内容,则发现其中内容实质为劳动合同。合同当中详细要求Z某要遵守本公司的《员工守则》,并详细规定作为一名司机,在进行具体的违规操作之时有明确相应的惩罚措施,详细规定工资组成及其每月发放的时间等等等规定,都表明这实质上是一个劳动合同。判断一个合同是不是劳动合同,不能仅仅从表面上去看它的名称,关键看它是否符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Z某作为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W某的指示提供劳动,遵守该单位的员工规章制度,并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符合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上面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所谓劳务合同,就是为了规避劳动法规定的义务,这样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无效,但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合法的,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劳动合同,合同中排除劳动者权利,免除用人单位义务的条款因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无效,双方在这些方面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
法院最后作出判决,维持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该案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在这起案件当中,当我们在庭审结束之后与W某交谈之时,W某谈及现在一些司机持假驾驶证件的情况相当多,开车出事的情况比较多,导致其经营成本增加,做到自己怕为止的状况。对此,法官业只能建议其以后用人之时小心为上了,但是法律有规定的还是要按照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