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起步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事业也从无到有,取得了重大进展,基本建立了能够适应国家发展需要、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体系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在过去近三十年中,各级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加强各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审判职能不断强化,审判领域不断拓展,审判制度不断创新,审判理论不断深化,依法全面履行了知识产权审判职责,开创了我国特色知识产权审判事业新局面。用一句话概括,最鲜明的特点是审判任务日益艰巨繁重,最显著的成就是司法水平明显提高,最突出的标志是基本适应了国家发展创新和对外交往的需要。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任务日益繁重
我国法院通过行使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审判职能,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司法保护。
在民事审判方面,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渠道作用,依法受理和审结了大量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从1985至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19327件。其中,2003年至2007年这最近的五年,共受理64625件,年均增长20.60%,比上一个五年增长148.39%,也超过了前13年的总和。今年1-6月,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 11695件,同比去年上半年增长42.42 %。
在行政审判方面,我国法院认真履行对涉及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案件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的司法复审职能,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2003~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3197件,年均增长26.65%。这些案件中,主要是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案件,2007年人民法院受理专利授权确权案件511件,商标授权确权案件373件。今年1-6月,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431件,同比去年上半年下降8.49%。
在刑事审判方面,我国法院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断加大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2684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4328人,其中有罪判决4322人。今年1-6月,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1424件,同比去年上半年增长23.83%;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367人,其中有罪判决2366 人。
总的来看,我国法院受理的案件已覆盖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领域,这表明我国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职能得到了全面发挥。同时,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持续快速增长,也表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已赢得社会各方面的普遍信赖和充分肯定。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我国法院始终注意通过依法适用临时措施和各类法律责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法院高度重视临时措施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独特作用,积极慎重、合理有效地采取诉前临时措施。自全面建立临时措施制度以来到2007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诉前临时禁令申请案件607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81.94%;受理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案件930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91.80%;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354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97.05%。我国法院也重视在起诉时和诉讼中采取临时措施。以2007年为例,全国地方法院受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申请诉中停止侵权案件43件,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案件468件,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案件443件,实际裁定支持率分别达到69.70%、93.84%和97.12%。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我国法院对于适用临时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是积极的,实际裁定支持的比例也是相当高的。
我国法院重视损害赔偿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重要作用,积极适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规则,降低维权成本,加大侵权成本,努力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损害赔偿。例如,在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与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以浙江华田公司侵权故意较明显且未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为由,维持一审法院关于赔偿损失人民币800多万元的判决,这是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赔偿额最高的一起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我国法院一贯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审判原则,依法公正审理知识产权涉外案件,树立了良好的国际司法形象。例如,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宣判的意大利费列罗公司与蒙特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判决认定被告在其生产的某巧克力商品上,擅自使用与意大利费列罗公司巧克力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多家国际媒体对该判决都给予了积极评价。
(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始终注意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自2001年以来,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共出台了21件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涉及网络著作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权利冲突和知识产权犯罪等问题,及时明确了一系列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有效统一了知识产权审判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综合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一是,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不断完善。在坚持知识产权案件的适度集中管辖的基础上,及时调整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截至今年8月底,全国经指定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分别达到71个、38个和43个,经批准可以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达到51个,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二是,知识产权审判分工更加明确统一。今年4月实行了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集中统一规定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事纠纷案由,与诉前临时措施、特许经营、特殊标志、网络域名、企业名称、知识产权代理、反垄断等有关的民事案件均明确纳入知识产权审判范畴;三是,司法保护透明度不断增强。在坚持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同时,通过媒体、网络和出版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效裁判和发布审判信息,审判过程公开性和裁判文书说理性明显增强。2006年3月正式开通的“我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为全国法院公开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提供了统一平台,也成为国内外了解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的重要窗口。截至2007年底,已经有32336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
(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显著增强
多年来,知识产权专业审判组织不断健全,审判力量得到充实,审判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1993年,北京市高、中级法院首先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目前各高级法院和许多中级法院以及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都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选配了一批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据2006年的初步统计,全国法院单设知识产权庭172个,专设知识产权合议庭140个,共有知识产权法官1667人。
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法官的培训以及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的强化训练,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最高人民法院编制了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培训大纲,并在2003~2007年间举办了10期共计有1814人次参加的知识产权审判实务培训班和专题研讨班。经过多年的审判实践磨练和培训培养,我国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能力和专业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
在回顾成就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与快速增长的知识产权司法需求仍有一定的差距,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面临的任务越来越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作用将更加重大、地位将更加重要。
司法系统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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