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娘湾”侵权案的终审结果将影响其今后的发展方向


公众对事关国计民生的事件的知情权,是公众行使监督权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任何一个公民,有权知悉事关个人及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有关信息,从而对如何更好地实现其生存权作出合理的决断。

由于在一个对地方经济起支柱作用的项目中,国家要进行投资,使用的是纳税人的钱,公众有充分的理由获知这个项目的相关情况,关注该项目的投资情况及产生的效益,相关财政收入情况等等,按以上《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所言:公众有知情权,而且必须得到保障。

类似于“三娘湾”这样的项目,就是事关地方经济支柱的项目,公众对其经营情况是有法定的权利知悉的,从而监督国家及地方财政资金的流向,及项目获利并用于当地经济的各种情况。

作为经营该项目的企业,由于涉及商业秘密、同业竞争等因素,不会随时主动地向外公布其经营情况,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那么,公众是怎么样知悉其所关注的企业的运营情况呢?唯一的途径是根据政府的信息。因为,政府对每一个企业的经营是实行监管的,如工商、税务、环保以及行业管理等部门,代替了公众对其进行了随时的监督、管理,以确保其纳入合法的经营渠道。

政府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公布了事关国计民生的各种信息,是公众获知其关心的事物的途径,公众对其通过以上途径获知的情况,通常会认为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而深信不疑,没有提出异议、反对,这也是保证政府机构顺利运作的前提,否则,如果公众对政府发布的每一条信息都持怀疑态度,将影响政府的整个运作体系,造成工作效率不高。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政府或者是公众,都不能容忍政府所公布的信息是错误或者虚假的这一种情况。

让我们回到“三娘湾”著作权侵权案件上来,看一看一般的公众(包括法人、公民)是如何获知企业经营信息,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的这一问题。“广西北部湾摄影作品侵权纠纷第一案”其实案情很简单。之所以称其为“北部湾第一案”,是因为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是一种比较新的公民权利,在广西北部湾地区:含南宁、钦州、北海、防城港四地,都没有发生过因摄影作品侵权所引起的诉讼,所以本案是一个标志性的案件:

“三娘湾”的经营者自2004年起在经营这个旅游景区时,所用的门票上印刷的图案中所使用的摄影作品是未经作者同意的,因而构成了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侵权必定产生赔偿的问题。那么怎么样计算侵权赔偿呢?法律规定得很清楚:1、根据侵权获利的数额计算,2、根据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后果计算等等。因为按“三娘湾”经营者及当地政府所发布的信息获知,该旅游景区是国家“四A”级旅游景区,每年旅游人数至少达50万人次。原告是2007年提起的诉讼,侵权时间长达4年,所以侵权赔偿的数额应该很容易计算,但是该案的审理却出现了另外的一种情况,也就是我们所称的“三娘湾”旅游景区真实的经营情况。

一个企业的运作是受到政府的监督,其相关指标的信息是作为一种社会信息,可以由公众获知的。只是其经营的方式、手段及一些商业秘密是可以保密,但象经营获利情况、职工人数等资料不在其中,这些是应该向社会公布的,如国家旅游办就会公布各地的旅游资源情况。“三娘湾”的经营情况就在政府的信息公布之列,它每一年的旅游人数,以及各黄金周的旅游人数都会在政府的信息公布之中。

但是该案的一审法院,即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之中,法院的判决得出了“三娘湾”旅游人数不能确定的结论。“广西北部湾摄影作品侵权纠纷第一案”的被告二,作为“三娘湾”景点的管理者,在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委托了钦州市司法局副局长、旅游局长共同作为代理人,在庭审中当庭否定了原告所提供的关于“三娘湾”景区旅游人数方面的证据:包括宣传报道、国家“四A”级旅游区评级资料等,竟然说这些是“吹”出来的,不能作为“三娘湾”旅游人数的证据认定,钦州市中级法院因此认定“三娘湾”景区旅游人数不能确认、被告侵权所得不能确定的“事实”,从而作出了一个比维权费用支出还低的“侵权赔偿”。那么,“三娘湾”景区的旅游人数究竟是多少?在“广西北部湾摄影作品侵权纠纷第一案”中的审理一直是个无法揭开的谜。这是一个奇怪的现象:数个经营者都坐在被告席上,它们对它们的经营成果无法得知吗?

以上是“三娘湾”管理者的观点,而其经营者——广西钦州市华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则更加荒谬,竟然提出这样一份证据,证实其在一年多的时间内仅销售9300张门票!一切令人瞠目结舌!那么,政府各部门所发布的信息怎么认定?到底“三娘湾”的旅游人数是多少?无疑,这一切在一审的判决书中是找不到答案的。法院给出了这样一份模棱两可、模糊不清的判决书,与“三娘湾”的经营者、管理者在法庭上所作的陈述一样,不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的:因为没有对“三娘湾”的经营情况作一个确切的说明,从而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及其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被侵权方向二审法院——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尽管现在二审的结果没有出来,但我们认为:二审作为终审判决,其结果关系到“三娘湾”的经营管理情况,从而对其发展将产生很大的影响!原因有如下几点:

一、二审的终审判决将维护法律的尊严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切企图躲避法律的规范达到不法目的往往是徒劳无功的。在这里虽然无法对二审结果作一个准确性的推测,但无论如何,这是一次终审的判决,将对涉及“三娘湾”著作权侵权案的相关证据、事实作出认定并作出相应的判决。原告在这次上诉中,将一审法院在认定旅游人数模糊不清的问题提出,要求二审法院重新作出认定,无论如何,二审法院都将会作出一个认定。这将弥补一审法院在此问题上的不足,还法律一个尊严。

二、“三娘湾”的经营发展将面临一次考验

按以上分析,二审最终将对“三娘湾”的经营情况作出认定,那么,这个结果将会是如何呢?可以有如下两种可能性:

1、法院认定:“三娘湾”的经营情况如政府信息公布的数字一样,处于良性发展情况,其经营收入、财政收入稳定、可观,确实起到造福一方的作用,“三娘湾”继续发展,前景无量。

2、法院认定:“三娘湾”的经营管理存在虚假情况,各种经营数字指标与现实的不一致,经营收入、税收收入入不敷出,企业经营困难,该旅游项目不符合其原先所申报的国家“四A”级旅游景点的各项标准,“三娘湾”经营的前景便堪忧。

综上所述,没有人刻意打探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的,但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公民、法人是可以知悉自己的权利受保护的各种情况,从而做好维护自己权益的各种工作。“千里长堤,毁于蚁巢”,“一片叶子可知整个森林”,“广西北部湾摄影作品侵权纠纷第一案”便是这样一个案件,它不是刻意地去了解“三娘湾”的整个经营情况,只是在其维权的范围内,或多或少地知悉了某一个企业的经营指标,这是一种巧合,也是一种锲入点,从而为大家打开了一扇更好地认识“三娘湾”这个“知名”景点的窗,窗子里里外外的风景是是美是丑?只有待有心者去探索、去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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