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率先在少数省市进行“教授治校”的改革试点


 

我国应率先在少数省市进行“教授治校”的改革试点

 

赵红军

发表于《联合时报》2010年6月4日

http://shszx.eastday.com/node2/node4810/node4851/node4861/userobject1ai40850.html 

 

  近年来,中国的高等教育逐渐面临着比以往更加严峻的挑战:

  第一,从学生对高等教育的需求状况来看,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人才逐渐通过各种各样的形式直接去海外留学、求学。改革开放30多年间,我国每年出国留学的人数从1978年的860人到2009年的约30万人,翻了约348倍之多。

  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高考报名人数一直呈上升的趋势,但2009年我国的大多数省份均出现了高考报名人数的较大幅度下降。据预测,这样的趋势今后将会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2009年,国内还出现了一个惊人的现象,就是全国有84万之多的学生选择放弃高考,而应肯选择出国留学或者其他的职业教育。这两个信息清楚地反映出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即中国高等教育面临的需求形势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国高等教育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

  第二,从中国高等教育的供给一方面看,高等教育供给给学生的应该是一套独特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一种透过现象看本质、发现规律的敏锐视角,这种独特的人力资本足以保证人才在未来若干年发展之所需。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重知识教育、轻能力培养,重知识传授、欠缺方法训练,重考试、轻过程考察、重行政管理、轻业务发展的应试教育和资源配置体系却并没有发生太大变化。

  过去,国内对应试教育的认识并不十分清楚,或者虽然认识很清楚,但始终没有激励进行较大幅度的改革。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外教授、学者来到中国讲学、交流,越来越多的海外留学生学成回国,直接用国际上最为先进的教育理念、教育方法甚至管理方法向学生传授知识、方法,给国内高校带来了越来越多国际前沿的研究、治学、管理方法和思路。在这种传统与现代、国内与国外的两相对比中,越来越多的学生乃至家长日益发现中国高等教育在塑造人才、培养潜能和服务社会方面与国外尚存在的巨大差距。

  很显然,上述中国高等教育供给和需求两方面的分析均表明了这样一个明确的信息,那就是学生及家长对中国高等教育盲目迷信的时代已经结束,中国高等教育发展面临的内、外环境也已发生了根本变化。中国高等教育面临的这种困境尽管有外在环境不利因素的影响,但更重要地还体现了中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滞后。这种滞后主要表现在:一是高校管理的行政化、官僚化;二是高校研究、教学的形式化、表面化;三是高校发展的粗放式外延性扩张。

  2009年是特殊的一年,它使得中国高等教育所面临的供给和需求的不匹配显得更加明显,也使中国高等教育的以上问题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大暴露。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与改革规划(2010-2020)》已经进入公开讨论并即将颁布实施。这给中国高等教育体系改革以方向性的指导,在此前提下,笔者建议,应率先在国内的若干省市开展“教授治校”的教育改革试点:

  第一,“教授治校”改革是一项着眼长远的教育改革。过去,我们大多是在不改变高校主要管理体制的情形下进行小范围的修修补补,实践证明,这种形式的改革虽然能解决燃眉之急,但不能解决中国高等教育长远发展和繁荣的根本问题。经过多年的教育改革和实践,现在该是进行“教授治校”的改革试点的时候了,一是这项改革能从根本上摆正高校发展中教学、研究为主与行政服务为辅的问题,极大地调动高校生存发展的核心主体——教师和教授——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二是它清晰地突出了高校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业务发展而不是行政管理——的极端重要性;三是,当前我国的高等教育远落后于发达国家,“落后就意味挨打”。“教授治校”的改革试点可给予我国追赶发达国家的制度优势。改革30年的经验证明,试点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总结推广乃是我国改革开放之所以成功的伟大法宝之一。

  第二,“教授治校”改革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又具有操作上的可行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党的三代领导人多次重复过“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这句话。温家宝总理最近的讲话也对这句话进行了新的解读——“教育大计,教师为本” [1]。“教授治校”的改革试点完全符合党的教育方针。从操作上看,主要可从以下方面进行:

  (1)“教授治校”应将高校业务与发展的管理权限让渡给“教授委员会”,而并不改变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的实际控制权,前者管学术、教育发展,后者管资金,管投资、管学校在法律的框架内运作;

  (2)学校应设“校教授委员会”,并由大学具有教授、副教授以上职称且有学术声望的人员或代表组成,它主要负责学校的未来发展、业务规划与发展、师资招聘、职称评定、校长的选聘、教师薪水的确定;相应地,各二级学院也应建立相应的“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本院的业务发展、职称评定、院长、系主任的选聘;教授委员会具有相应的任期(三年),每2年更换其中的10%的委员。

  (3)校长由“校教授委员会”选聘,主要负责学校发展筹资、落实“教授委员会”的方针政策,在管理和服务上对“校教授委员会”负责;校长可以招聘相关的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对校长负责;校长不必具有教授职称,只要能负担起自己的职责就可;校长具有明确的任期(可设定为四-五年),经过“教授委员会”授权,最长任期不超过三届;校长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活动,且不得干预教师和学生正常的学术和科研活动。

  (4)相应地,学院院长、系主任由“学院教授委员会”选聘,主要负责本学院的公共服务,原则上可以参照国外的教授轮流坐庄的形式,且不能干涉教师正常的教学和科研活动;

  (5)现有的党委系统、行政系统的人员可实行分流,一部分可经过“校教授委员会”或者“学院教授委员会”的聘任,任校、学院行政系统的领导或者工作人员,负责为教师和学生提供公共服务,比如处理社区关系、图书馆、卫生等;另外一部分作为过渡,可作为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住校代表,负责、协调高校的公共资金配置、筹措以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监督学校的活动、教师和学生的活动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原则上,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代表每个学校不超过5人,并在试点三年后最终并入教育主管机关。

  (6)国家对高校公共财政资金下拨,由“教授委员会”投票安排使用与分配,校长、院长无权分配,但负责执行;国家对科研与教学的经费下拨,由“教授委员会”根据学科、科研规划负责分配,并直接下拨给相关的科研或者教学人员;

  第三进行“教授治校”试点的地区应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并重,而不应人为阻碍欠发达地区教育改革快步走、缩小东西教育差距的可能。比如,上海的高等教育教育较为发达,远离国家政治中心,因此,可成为东部“教授治校”改革试点的城市,而中部的武汉、西部的西安也都具备试点的条件。发达地区的教育水平相对先进,因而具备先行改革试点的条件,但欠发达地区教育困境更加明显,教育既得利益集团的势力较弱,因而进行教育改革试点的阻力可能会更小,也往往具备事倍功半的后发优势,从而可以更快地缩小与发达地区的教育水平差距。

  第四,试点高校选择、试点评估、试点期限。试点可在东部、中部以及西部地区各选择三所学校进行,而不是在全国选择一两所大学进行(比如2008年武汉大学“政学分权”的改革),一所为综合性或者重点大学,一所为地方高校,一所为民办大学,这样便于比较试点的经验与教训。具体操作上先分地区由各地高校自愿报名,然后应通过教育部的“教授或者试点委员会”的评定与选择;试点时间可确定为四年;最终,由试点高校向教育主管部门乃至整个社会报告试点成果,总结经验和教训,作为更进一步教育改革的基础。

  第五,试点中问题的应对。“教授治校”改革是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试点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是必然的,但不能因噎梗食,因为少数学校出现改革问题,而荒废整个试点过程。“教授治校”改革只有在一定量和规模上进行试点,才能去伪存真、发现规律。只有坚持试点,坚持创新,才能功在当今、利在后世,更好地服务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1] 参见温家宝:“教育大计,教师为本”,《人民日报》200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