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医院医疗损害案原告主张适用侵权责任法


 

原告赵全喜在大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全喜在大城县人民法院

    【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2010年7月6日上午,廊坊市大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赵全喜诉大城县医院医疗损害案。医疗纠纷律师网的站长宋中清律师代理原告参加了诉讼。

  庭审中,宋中清律师代理原告撤回了原告方于《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申请的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过错对原告受损害后果参与度的鉴定,保留伤残等级评定的相关鉴定申请。宋中清律师还代理原告改变了原来的诉讼主张,要求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审理本案。指称:

  2009年2月23日,被告大城县医院为原告施行了右锁骨粉碎骨折“切复内固定术”。被告在《手术记录》中记载为原告介入使用一根克氏针、一股钢丝。但是被告大城县医院未向原告出示克氏针、钢丝等所有介入性医疗器械的名称、关键性技术参数和唯一标识信息,在病历中无上述内容显示。

  被告大城县医院的该项医疗行为直接违反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2003年《关于继续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通知》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应认定被告大城县医院在为原告进行的手术中所使用的所有医疗器械均为不合格产品,构成违规和违法过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因医疗器械的缺陷受到损害,原告有权向被告请求赔偿。被告大城县医院应当承担因使用不合格的缺陷产品致原告人身伤害的侵权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被告有过错。

  无论是不合格医疗器械的损害责任,还是被告大城县医院违反行政法规、规章的过错责任,都不再需要相关的鉴定,应由人民法院依据病历书证等证据直接认定。因而原告撤回原来的相关鉴定申请。